一、开设赌场罪高判几年
赌博场所的量刑标准会受到犯罪行为的详细情节及严重程度等因素的影响。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视为刑法中的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面临着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责任,同时还将会被要求承担罚金。在一般的情形之下,如赌场的规模相对较小,违法获得的收入也相对较低,以及对社会所引起的危害性较小,那么可能会被判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且同样需要承担罚金。
然而,如果赌场的规模较大,参与赌博的人数众多,违法获得的收入数额巨大,或者已经造成了其他严重的后果,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将被要求承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开设赌场罪中情节严重该如何认定
关于“开设赌场罪”中何种情况被视为情节严重,经过专业的法律界定,有以下几种主要标准可供参考: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高达三万元以上。
这是指在此类犯罪活动中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累积起来的总金额已经超过了三万元人民币。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三十万元以上。
这是指在参与此类赌博活动的过程中,非法聚敛起来的赌资金额已经达到三十万元人民币。
3.建立赌博网站之后,提供给他人进行组织管理,通过这种方式所获得的违法所得金额已达到了三万元以上。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通过这种方式所获得的违法所得金额也已达到了三万元以上。
5.除上述四点以外的其他严重情形,都可以作为判断是否为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开设赌场罪属于哪个类别
开设赌场罪,作为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所涵盖的一种犯罪类型,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和重要意义。从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角度分析,它的主观层面主要体现为故意心理状态,也就是说,行为人须明确知晓并承认其自身所实施的行为可能导致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后果,并对此抱有积极追求或放任纵容的态度。而在客观方面,开设赌场罪主要表现在个体行为人以自我为中心,在其直接控制和主导之下,为其他参与者提供适宜进行赌博活动的场地或平台。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对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必须全面综合考量诸如赌场规模大小,参赌人数多少,赌资额度高低以及违法收益多寡等关键要素。同时,鉴于开设赌场罪的严重程度各异,其对应的刑事责任追究也存在相应差异。一般而言,处于犯罪情节较轻情况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罚款。然而,若情节严重至触犯相关法规制度的顶格举报上限,那么相关责任人将会面临更严厉的审判和惩罚,通常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责令其承担相应罚金。
赌博量刑依情节轻重而异。情节严重者,依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可判5至10年有期徒刑并罚金。小规模、低收益、危害小者,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及罚金。若规模大、人数多、收益巨或致严重后果,则处5至10年有期徒刑并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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