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行取保候审措施的过程中,的确存在着被司法机关迅即逮捕的可能性。若被采取此项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未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未经执行机关许可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或者对证人进行干扰以影响其作证行为,甚至销毁或篡改证据等恶劣行径,亦或是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新的证据,这些新证据足以证实其犯罪情节严重且可能面临较重的刑事处罚时,那么他们便极有可能遭到逮捕。
此外,倘若在取保候审期间案件的发展状况出现了重大转变,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有明显的逃逸倾向、自残乃至自杀等危及自身安全的风险,那么他们同样有可能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取保候审是否必须亲属
在司法实务中,取保候审的实施并不仅限于亲属层面,律师亦有权代为提出此类申请。
事实上,只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才能有资格向相关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中的任意一种情况;
其次,如果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给整个社会带来重大危害性的话,同样也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的案件一般会怎么判
取保候审这一措施与最终的裁决结果并没有绝对的关联性。判决过程主要是以案情事实依据、有力的证据及与之对应的法律条款为基础进行衡量的。取保候审仅是一种特别的刑事强制措施,通常适用于行为人罪责较轻且可能被判处较低刑罚,同时也需要推断出采取该措施不会对其自身或社会带来明显风险和威胁的情况下。倘若事例的情况明朗,证据确凿充分,并且犯罪嫌疑人的确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那么,法院将依照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以及对于社会造成的伤害等多方面因素来讨论并确定适当的刑罚方案。例如,针对初次犯罪的人员或者偶然触犯法律的人员,如果他们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帮助警方破案,那么他们可能会得到相应的从宽处理甚至减轻惩罚。然而,即便在释放后获得取保候审的人员中,也存在犯罪行为严重,仍需被判处重刑的可能性。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说,取保候审并非判定结果的唯一关键要素。
取保候审期间,若嫌疑人或被告违反规定,如擅自离境、干扰证人、篡改证据,或新证据显示其罪行严重,将面临逮捕。同时,案情重大变化、逃逸倾向、自残自杀风险也构成逮捕理由,司法机关将依法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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