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诈骗罪中透支数额如何认定
信用卡诈骗罪中的透支数额的具体判断标准颇为错综复杂。总体而言,在涉及恶意透支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中,透支数额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计算。若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前已经全额偿还所有的透支款息且其行为本身情节极其轻微,那么便可依法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反之,倘若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后至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宣布之前成功将欠款及利息全数偿清,则可视其为情节较轻者,给予适当减轻刑罚,而对于情节特别轻微者,甚至有可能予以免于刑事处罚。
至于恶意透支的数应以犯罪嫌疑人拒绝归还或尚未归还的金额为准,并不包含复利、滞纳金以及手续费等由发卡银行所收取的相关费用。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二、信用卡诈骗入狱后还需要还款吗
1.一旦被判定承担刑事责任,拖欠的债务仍需如数偿还,刑责丝毫不应抵消或减轻民事责任。无论是被判处何种形式的惩罚,被欠债者均有权要求欠债者归还相应款项。哪怕当事人在生命即将终结之时,也可能需要出售其剩余的资产来偿付其生前留下的债务。
2.法律明确指出,凡存在如下任一情况,有实施信用卡欺诈活动、且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拘役等较轻的刑罚,并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罚款;若涉及到更为严重的事项,例如罪行巨大或具备其他特殊情节的,将面临五年以上直到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款;然而,若涉及的情节极为严重,有可能触及到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样还要面临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款或没收财产。此类犯罪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期限透支,并且在受到发卡银行的催收后仍未归还的行为。至于偷窃信用卡并加以利用的行为,则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确定适当的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信用卡诈骗罪是否成立公安
对于信用卡诈骗罪是否构成的问题,需要全方位综合各项因素来进行审慎判断。当公安机关在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时,他们会将重点放在如下几个关键的要素上:首先,必须以非法占有为追求的目的;其次,透支行为必须超过了法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第三,即便被发卡银行催收也仍然拒不归还;最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涉及到的金额较为巨大,那么公安机关就很有可能倾向于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已经构成。然而,要给出最终的确切结论,还需要根据各案情的实际情况、相关的证据资料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细致的衡量与评估。
信用卡诈骗中恶意透支数额判定复杂,需分类计算。立案前全额偿还且情节轻微者免刑责;立案后至判决前还清视为情节较轻,可减刑;极轻微者可免刑。恶意透支额以未归还本金为准,不含复利、滞纳金等银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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