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罪的集中加重情形有哪些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严重情节,主要涵盖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因当事人在车祸事故中逃逸进而导致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且有效的救治而失去生命,这便是我们所说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
其次,当行为人在已经发生了符合交通肇事罪定义的车祸事件之后,出于逃避法律惩罚的心理而选择逃离现场,这种行为称之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车祸中有以下任何一种情节均视为具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性质,例如:造成两人或更多人的死亡,或造成五人或更多人重伤,但他需要对此承担事故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责任;
如若同时引发六人或以上死亡、或同等伤亡人数时,犯罪嫌疑人仍需承担事故中的同等责任;
另外,如果他对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造成直接损失,并且需要对此承担事故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责任,但是却无力赔偿金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的,也将被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是否是过失犯罪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这个范畴之中,其主观方面所体现出来的过失主要包括两种情况,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在此所提到的“过失”,实际上是基于行为人对自身的违规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所持有的心态而进行界定的。
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人在违章行为中或许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例如酒后驾驶汽车、强行超越其他车辆或以超过法定限速的速度行驶等等,然而对于这些违规行为可能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甚至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他们理应有所预见却由于疏忽大意最终未能做到,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这一风险,但却抱有高度的自信,认为这一切都可以被有效规避,从而最终导致了严重的事故后果发生。《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交通肇事罪下定罪免处条件有几个
交通肇事罪定罪从宽的要求往往涵盖如下几个要素:首先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举例来说,如果此种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属于相对较为轻微的范畴,譬如仅仅导致了轻微的财务损失或者人员的细微伤害。其次,如果行为人积极地向受害者补偿了他们应得的损失,且得到了受害者或者其亲属的充分谅解。再次,倘若行为人具有自首情节,勇敢地自首, 并且对自己的罪行进行了坦诚而真实的陈述。此外,行为人还应有良好的认罪态度,表现出真诚的后悔之情。最后,如果行为人尽全力去采取有效措施以消除事故产生的不良影响,例如提供协助来处理事故现场等等。然而,究竟能否将这类行为定罪后予以从宽处理,还需结合整个事件的实际情况、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表现等多个维度加以全面考虑,最终由司法机构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严谨的判断与裁决。
交通肇事罪严重情节包括:逃逸致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及“其他特别恶劣”情形,如致两人死或五人重伤负主责,六人或更多伤亡负同责,或致公私财损超六十万无力赔偿者,均属恶劣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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