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不算前科吗
刑事拘留,严格来说,并不属于个人犯罪经历上的“前科”范畴。刑事拘留乃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项刑事强制手段,而并非代表某种刑事惩罚。换句话说,它主要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案件过程中,针对那些在侦查阶段被判定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个体,所采取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然而,若经由侦查、审查起诉乃至审判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后,该人最终被确认为有罪并被判处相应的刑罚,那么此时他/她的犯罪记录便会被正式载入个人档案之中,成为所谓的“前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二、刑事拘留不构成犯罪如何处理
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利立即释放在押人员。
在接到人民检察院关于不予批准逮捕的通告之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解除人员的羁押状态。
若公安机关对于被扣留的人士,认为他们需要接受进一步逮捕调查时,应该于扣留之日起的三日内,提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批复。
而人民检察院作为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后,在七日内予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或驳回申请。《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粗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不追究责任怎么办
在刑事事例中,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之后如未被追究相应责任,大致会涉及以下两种常见情况:首先,可能因为证据不足以支持定罪的事实,达不到法庭认定犯罪成立所需的标准;其次,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司法机关可能不将之视为犯罪行为。针对第一类证据不足的情况,侦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撤销对当事人的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而在判断事例情节轻微、无法确定为犯罪的情况下,同样需要依法终止刑事诉讼程序。在这种情况下,被拘留者的人身自由应该恢复正常,如果其在此期间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侵犯,例如拘留期限超过法定时限等,可以依法向国家提出赔偿请求。与此同时,相关执法部门应当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升办案质量以及执法水平,以确保法律得以准确地执行。
刑事拘留非个人前科,系刑法中强制手段,不涉惩罚。由公安、检察院对侦查中认定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暂时限制自由措施。仅当经侦查、起诉、审判确认有罪并判刑后,犯罪记录方成前科,记入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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