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土地构成什么罪

最新修订 |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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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经许可或欺诈获证后在耕地上建房屋、工厂,这是对土地资源和农业生产环境的严重破坏。这种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还可能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土地管理法,耕地、林地等农业用地是受到严格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擅自占用这些土地,更不能非法改造它们。然而,现实中仍有一些人无视法律规定,为了个人私利而非法侵占土地。非法侵占土地会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退化,影响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为了保护我们的土地资源和农业生产环境,我们应该加强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加强对土地管理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非法占用土地构成什么罪

一、非法占用土地构成什么罪

非法侵占土地者,可能涉嫌犯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名。而所谓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主要是指违反了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侵犯并非法占据了耕地、林地等农业用地,从而对所占用的土地进行了非法改造,并在数量上达到了一定程度,最终导致了大片的耕地、林地等农用地遭受了不可逆转的损害。例如,未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或以欺诈的方式获得许可证,然后非法占用土地兴建房屋、工厂等非农业设施。这类行为无疑对我们宝贵的土地资源以及农业生产环境带来了极大的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非法占用土地追诉时效期是多久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对于非法侵占农用土地行为的最高量刑标准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此来确立了此项违法行为在刑事法律框架下的追诉时效期间为五年。

具体参考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明文规定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任何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以未经许可擅自占用耕地、森林及其他农用地作为实施对象,同时大面积改变所占土地原用途,严重破坏其价值的,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惩罚,此外还可能面临罚金的额外制裁。

再具体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内容为【追诉时效期限】——犯罪行为经过以下期限后将不再由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究:

(一)刑法量刑标准中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相应的追诉时效期间为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在五年以上但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间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间为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期间则为二十年。

若20年后仍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追诉的,应当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核准。《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非法占用土地罪立案标准怎么判

关于非法占有土地罪的立案标准,大致涵盖了以下四个要素:首先是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达到了五亩及以上,其次是在基本农田之外的耕地非法占用达到惊人的十亩及以上;第三类,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特种用途林地的数量必须单独计算或是总数达到五亩及以上才能被立案;最后,非法占用其它林地达到十亩及以上的情况也将纳入立案范围之内。如果您涉及到的非法占有土地行为违反了其中任何一项,那么就可能会面临刑事指控。

至于对这种罪行的量刑,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将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要处以罚金,甚至可以单处罚金。如果是单位犯罪的话,则会对单位处以罚金,并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同样的标准进行处罚。然而,具体的判刑结果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非法侵占土地,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即违反土地管理法,擅自占用耕地、林地等农业用地,非法改造并达到一定数量,致农用地受损不可逆。如未经许可或欺诈获证后建房屋、工厂,严重破坏土地资源和农业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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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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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
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
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
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
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之本质所在。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归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3、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成立,
首先,要求客观上有行为人未退还、交出财物的事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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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是指行为人怀着坚定的非法占有目的,无正当理由,有能力退还、交出、退赔而不退还、交出、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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