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赔偿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最新修订 |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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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商标侵权的诉讼中,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被告的侵权获利以及合理的开支,例如调查费用和律师费用。如果经济损失和获利难以确定,联邦最高法院会根据侵权的程度来裁定赔偿金额,最高可达五百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
商标侵权赔偿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一、商标侵权赔偿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在涉及商标侵权的法律诉讼中,原告得以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向其支付的赔偿范围通常涵盖了因为侵害知识产权而导致原告所受实际经济损失,以及被告从侵权行为中所获得的直接或间接利益。

此外,为寻求公平正义及制止不法侵害,原告可能需要支出诸如调查取证费用、聘请律师费用等相关合理开支。

然而,若实际经济损失与侵权所得利益确实难以精确计算,则应由联邦最高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作出裁决,决定是否给予原告五百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法定赔偿额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二、商标侵权赔偿是怎么计算的

商标侵权赔偿金额之计算方式,依据下列各项准则:

首先,若能明确确定被侵害者的真实损失额度,则依此评估其应得赔偿之数额。

其次,未能确定被侵害者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则将由侵害方因侵权行为所获取之利益作为计算赔偿额的基础。

再者,若依然不能准确判断侵害方的收益数额,可参照相关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用之倍数进行合理估算赔偿金的数额。

若侵权行为系故意为之并情节较为恶劣,则赔偿额可在此前所述计算方式得出数额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五倍以下的区间内予以确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商标侵权赔偿原则有哪些

针对商标侵权赔偿的问题,我们须秉持以下几个重要原则:首要原则即是“填补”原则——旨在尽可能地补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进而使之能够重新回到未曾受到侵害的初始状态;其次,“惩罚性赔偿”原则亦具重要地位,对于那些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不法分子且情节严重者,在计算得出的赔偿金额之上,可进一步追加一个固定倍数的赔偿额;此外,“法定赔偿”原则同样不可或缺,特别在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盈利状况难以准确衡量,以及缺乏可供参考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法院有权依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作出相应的判决并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最后,“合理费用赔偿”原则也是我们必须关注的重点,即要求侵权方承担起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调查取证费用、律师代理费用等等。总而言之,商标侵权赔偿的宗旨在于全力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与惩处。

商标侵权诉讼中,原告可索偿经济损失、被告侵权获利及合理开支(如调查、律师费)。经济损失与获利难定时,联邦最高法院据侵权程度裁定,可判被告赔偿不超五百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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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其赔偿范围来讲,不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别规定,而且还应该适用《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赔偿范围包括两个主要部分。
一是实际损失,即因侵权人的行为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不仅是指受害的经营者的实际减少,也是指受害的经营者应当得到而未得到的预期利益。
因此,商业秘密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导致产品销量的减少、利润的下降;间接损失是权利人预期合理收入的减少,即可得利益,这是商业秘密在生产、经营、转让等增殖过程中预期可得的利益,是由于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不能正常利用该商业秘密而遭受的。比如,由于侵权行为,导致原来准备向权利人购买这项技术秘密的第三人不再购买,权利人可以收入的技术转让费就是间接损失。
在间接损失中,有一项重要的内容值得大家注意,就是由于侵权人的行为对法人商业信誉的损失,事实上法人为建立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会经历一个人力、财力的投入过程,这种信誉会给经营者带来新一轮的经济利益,人民在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不应该忽略对商誉等无形资产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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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侵权人调查取证和进行诉讼所支出的合理的差旅费。这种费用应依照国家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2)被侵权人调查取证所支付的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资料费、打印费、通讯费及其他必要开支,这些费用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的标准,没有规定的按行业的通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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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劳动仲裁范围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因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如果没有按约定保守公司有关商业秘密的内容,导致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犯引发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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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就其赔偿范围来讲,不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别规定,而且还应该适用《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赔偿范围包括两个主要部分。
一是实际损失,即因侵权人的行为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不仅是指受害的经营者的实际减少,也是指受害的经营者应当得到而未得到的预期利益。
因此,商业秘密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导致产品销量的减少、利润的下降;间接损失是权利人预期合理收入的减少,即可得利益,这是商业秘密在生产、经营、转让等增殖过程中预期可得的利益,是由于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不能正常利用该商业秘密而遭受的。比如,由于侵权行为,导致原来准备向权利人购买这项技术秘密的第三人不再购买,权利人可以收入的技术转让费就是间接损失。
在间接损失中,有一项重要的内容值得大家注意,就是由于侵权人的行为对法人商业信誉的损失,事实上法人为建立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会经历一个人力、财力的投入过程,这种信誉会给经营者带来新一轮的经济利益,人民在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不应该忽略对商誉等无形资产的赔偿。
二是合理费用,主要是指被侵权人在诉讼前和诉讼过程中因调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必要的费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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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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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客户名单: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若被对手知道,顾客会受到引诱或骚扰,从而妨碍公司的正常经营。客户是交易的相对人,本来就是公开的,为什么还能认定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呢?这是因为客户名单不为公众所知悉,并不是客户自身具有秘密性,而是指经营者与客户的具体交易关系具有秘密性。其他经营者并不知道客户需要这一类产品或服务,要得到客户是需要花费一定时间和财力的,这一信息被竞争者知道后,势必对公司不利。
4.研究开发的有关文件:记录了研究和开发活动内容的文件,这类文件就是商业秘密。如蓝图、图样、实验结果、设计文件、技术改进后的通知、标准件最佳规格、检验原则等,都是商业秘密。
5.公司内部文件:与公司各种重要经营活动有关联的文件,也是商业秘密。如采购计划、供应商清单、销售计划、销售方法、会计财务报表、分配方案等都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它们若被竞争对手知道,都会产生不良后果。
6.第三方商业秘密:按照法律和协议,企业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比如在商业合作中了解到的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要像自己的管理商业秘密一样加以保护,否则,一旦泄露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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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著作权侵权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主要是包括对于侵权行为直接所造成的著作权使用费用等相关收益减少的一些损失。间接损失是权利人受到侵害的,著作权在一定范围之内,未来财产收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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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请问一下关于商标侵权纠纷中认定类似商品的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1、《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参考,但不是唯一依据。类似商品的司法判断属于个案的事实认定,法院不应拘泥于《分类表》和《区分表》对于商品和服务自然属性的划分,因为《分类表》和《区分表》往往不能准确反映现实发展变化中商品的关联属性,所以可将此作为参考依据,并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出发,从一般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角度,结合案件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依据商品关联属性,进行竞争商品、关联商品和无关商品的归类分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相同是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而与之相对不相同类别的商品,按其关联属性又可分为:竞争商品,即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的,属于具有替代功能的商品关联商品,即无替代功能不具有竞争性但存在一定关联性的商品无关商品,即无任何联系的商品。类似商品的判断应落脚于两类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并最终取决于相关公众是否一般地认为两类商品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基于此,无关商品必然不属于类似商品,而竞争商品、关联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均应个案分析判断。
3、在判断上应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重点考量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一方面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的实际情况作为观察的客体具有客观性另一方面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即相关市场的一般消费者和经营者对商品的通常认知和一般交易观念又带有主观性。而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是相关公众对商品认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相关公众是否认为特定商品存在联系、容易造成混淆有着直接的影响,基于主客观统一原则,应予以重点考量。
4、以混淆原则为指针综合判断,给予能动的、弹性的司法保护。混淆原则是近似商标和类似商品共同的判断原则,因为商标的识别商品来源功能是其首要的价值,而混淆来源使相关公众误认,实质损害了商标的识别性,才使得司法救济成为必需。类似商品的判定存在法官裁量的空间,涉及司法裁量的能动性。体现到类似商品的判断上,一方面应当坚持立足商品的关联程度和相关公众是否一般地认为两类商品为易混淆商品为判断准则另一方面,应响应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需求,解释适用法律,赋予法律新的含义。
请问一下关于商标侵权纠纷中认定类似商品的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1、《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参考,但不是唯一依据。类似商品的司法判断属于个案的事实认定,法院不应拘泥于《分类表》和《区分表》对于商品和服务自然属性的划分,因为《分类表》和《区分表》往往不能准确反映现实发展变化中商品的关联属性,所以可将此作为参考依据,并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出发,从一般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角度,结合案件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依据商品关联属性,进行竞争商品、关联商品和无关商品的归类分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相同是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而与之相对不相同类别的商品,按其关联属性又可分为:竞争商品,即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的,属于具有替代功能的商品关联商品,即无替代功能不具有竞争性但存在一定关联性的商品无关商品,即无任何联系的商品。类似商品的判断应落脚于两类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并最终取决于相关公众是否一般地认为两类商品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基于此,无关商品必然不属于类似商品,而竞争商品、关联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均应个案分析判断。
3、在判断上应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重点考量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一方面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的实际情况作为观察的客体具有客观性另一方面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即相关市场的一般消费者和经营者对商品的通常认知和一般交易观念又带有主观性。而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是相关公众对商品认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相关公众是否认为特定商品存在联系、容易造成混淆有着直接的影响,基于主客观统一原则,应予以重点考量。
4、以混淆原则为指针综合判断,给予能动的、弹性的司法保护。混淆原则是近似商标和类似商品共同的判断原则,因为商标的识别商品来源功能是其首要的价值,而混淆来源使相关公众误认,实质损害了商标的识别性,才使得司法救济成为必需。类似商品的判定存在法官裁量的空间,涉及司法裁量的能动性。体现到类似商品的判断上,一方面应当坚持立足商品的关联程度和相关公众是否一般地认为两类商品为易混淆商品为判断准则另一方面,应响应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需求,解释适用法律,赋予法律新的含义。
质押担保包括的范围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质押担保包括的范围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质押担保包括的范围有哪些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按质物不同,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我国担保法只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区别于以往认为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的观点,新的观点认为质押合同也应当是诺成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因为没有标示出具体出自的法条,所以大概解释一下吧。在法律上,存续期间指的是合同或者权利的有效期间就是在这个期限之内法定有效或者约定有效。
不知情的第三者是相对于知情第三者而言的。打个比方,知情第三者是指明明知晓一个物品或权利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会损害相关人的权益而故意购买。而不知情的第三者是在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实施了同样的法律行为,所谓不知者不怪,在法律上,不知情的第三者不会受到惩罚性的处理,而知情第三者则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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