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法有哪几种类型的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通常存在如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协议分割法,即夫妻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依照各自的意愿慎重进行分割;
其次是均等分割法,即当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问题做出特殊约定并经过共同协商仍未能达成共识时,则应当遵循均等平均分配这一基本原则;
第三种是侧重于考虑子女及女性权益的分割方式,即根据实际情况,为承担家庭育儿责任较多或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一方,以及女性配偶给予适当的照顾性分割;
最后是依据贡献程度进行分割,即在评估夫妻共同财产的获取过程中,对于其中一方所作出的贡献较大者,可以适当予以多分;
此外,还有一种是倾向于保护无过失方利益的分割方式,即如果某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行为,那么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应适当减少其所得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怎么分
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对夫妻共有的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及处理,兹以相关要点浅析如下:
首先,关于共有财产的处理问题,夫妻双方应先行自行协商达成共识。
对于此类财产的份额划分,通常建议遵循均等化的原则,但这并非强制性的规定,夫妻双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采取其他更为合适的分配方案。
若双方仍难以达成合意,则接下来便需要由法院予以裁决。
这个过程中,法院将优先从利于子女权益保护、女性权益维护以及无过错方利益保障等多方面综合考虑,依据财产实际状况作出判断。
离婚时财产分配的基本原则,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男女权利平等原则;
第二,优先照顾子女与女方利益原则;
第三,侧重于维护无过错方利益原则;
第四,着眼于生产生活便利性原则。
具体而言,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取到的、具有以下特征的各类收入,皆可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1)工资、奖金及其他形式劳务报酬;
2)通过生产、经营、投资而得到的盈利收益;
3)知识产权带来的经济效益;
4)继承或接受赠与的款项,除非遗嘱或赠与契约明确划归某一方专属;
5)除上述各项外,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收入。
然而,有如下几类财产可被视为夫妻单方所有的私产:
1)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3)仅在遗嘱或赠与契约中明确预定归属某一方的资产;
4)专供个人生活使用的各种日常用品;
5)其他依法属一方个人拥有的财富。
对于子女抚养权问题,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将交由法院进行审理及作出最终定夺。
在此过程中,法院通常会遵循以下几个重要的理念作为判决的指导原则:
1)对于不满2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般判决其随母亲生活,但如母亲存在不宜行使监护权的情况,则可不予继续履行此项职责;
2)倘若子女年龄超过2周岁,法院将依照最有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条件来判定抚养权的归属;
3)当子女年届8周岁以上,法院将会尽可能从而作出裁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夫妻共同财产法官会怎么判
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时,法官往往会秉持如下原则进行裁决:首先,财产分配应基于平等公正的基础之上,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会充分考虑到婚姻双方的特殊背景和情况。举例来说,倘若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中的付出远超过另一方,那么在财产分配上可能会被给予更多的照顾和倾斜。再者,倘若有一方在婚姻缔结前后存在法定过错行为,譬如重婚、同时拥有多名伴侣、施行家庭暴力等等,则无辜的另一方享有申请损失赔偿的权利,同时在财产分配上亦可能得到相应程度的优待。而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其范围包含了工资收入、奖金收入、经营盈余、版权等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等等。至于那些投资额巨大的财产,譬如房产等,无论其购买时间如何,只要发生在婚后,那么普遍会被视为共同财产;反观若是由其中一方在婚前购置,婚后二人共同承担贷款压力,那么在共同偿还贷款及其相应增值部分都可以被纳入共同财产的计算范畴之内。值得一提的是,法官在作出最终裁定时,还会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需求等多种因素,以期达到财产分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协议分割、均等分割、倾向子女及女性权益、按贡献分配及保护无过失方五种方式。协议分割基于双方共识;均等分割适用于协商无果;倾向分割关注育儿与弱势方;贡献大者可多分;过错方分割时份额应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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