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被立案代表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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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期间被立案调查,通常意味着案件情况有了新的发展或发现了犯罪的破绽,需要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在这个阶段,被取保者需要受到监控,并且行为会受到一定限制。立案的原因可能是旧案有了新的突破,或者是发现了与之前犯罪行为有关的新线索。这些情况无疑会对最终的案件性质判定和量刑判决产生深远的影响。
取保候审期间被立案代表什么

一、取保候审期间立案代表什么

取保候审期限内,若被依法立案,通常意味着此案已产生新的变化或展现出崭新的犯罪破绽,下一步需对之进行更为深度的调查和处置。值得注意的是,无论何时何地,被取保候审者皆应保持其行为始终受制于特定限度并接受严密监控。被立案调查有可能是以往案件的调査工作取得了新的突破,抑或是揭示了与被取保候审者之间存在着相关联的其他非法犯罪行为。这无疑将对最终的案件性质判定以及量刑判决产生深远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后能跟同案人员联系吗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人士不得与特定的人群见面或互通信息,此中包含但不限于其他被告人及案件涉及人员等。

作为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未经过开释机关的许可,不可擅自离境;

在收到权力机构的随时传唤时,务必准时回应并且出庭受审;

禁止采用任何形式对证据提供方进行干扰和阻挠,阻碍其作证。《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需要家人吗怎么办理

在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时,虽然不必必备家属在场,然亲属可作为申请人进行申请。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方式大致分为两类:一为人保,也就是提供保证人员,其必须满足相应的法律要求,同时确保所取保候审人员遵循有关规定;另一种则为财保,即需缴交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提出取保候审请求者应向办案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且随附相关证据或材料来证明嫌疑犯、被告人适用于取保候审措施,例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单独适用附加刑处罚者;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采取取保候审手段,不会对社会产生危险性等等。一经办案机构确认后,将按期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员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区等地。

取保候审期间若被立案,通常表示案件有新变化或犯罪破绽,需深入调查。被取保者需受监控,行为受限。立案可能因旧案突破或发现新关联犯罪。这无疑将对最终的案件性质判定以及量刑判决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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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不会影响之前签订合同的效力。
1、《合同法》第七十六条明文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2、《公司法》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扩展资料:
案例:装修公司变更 继续履行合同3月15日让消费维权话题再次热起来。这不,李先生就摊上了消费维权的事儿。“我是参加实创搞的一个10年返现活动,把家里整体的装修包给了他们。本来应该是2017年9月27号竣工,一直拖到现在,还没有验收。”李先生提起这件事情,就非常烦恼。
之前,李先生参加实创完美家装样板间数据采集版的10年返现活动,实创家居装饰集团(兰州)有限公司和他签订了合同,根据李先生家的情况,公司分10年返还他的装修款26万余元,但前提是装修款要分三次全部付清。因为相信“实创”这个品牌,加上返现活动的吸引,李先生在2016年12月18日签了合同,到2017年4月27号,他把装修款项一次性付清了。2017年12月,公司告知他实创北京总公司的资金链断了,返现这个事儿不能做了,公司表示会一次性返款几万元,解除之前的返现。2018年2月3日,他与实创家居装饰集团(兰州)有限公司签了《返款协议解除书》。本应该返还总共26万多,分10年全部返还,实际上公司一次性给了他3.76万元,之前的返现就不做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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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表见代理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
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它就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否则,则不成其为代理,而是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只对缔约双方存在法律效力,不及他人。
2、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
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欠缺成立的有效要件,那么该行为从一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又怎么能够转嫁到被代理人身上呢?又从何谈起被代理人承受该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呢?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真实意思表示”,笔者认为,应理解为法律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扩展到第三人根据表象完全有理由相信表见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领域,而不是仅仅局限于事实上的意思表示真实。否则,如果出现表见代理人为故意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与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签订有损被代理人的权益的合同的情况,则会因表见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使第三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
3、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第三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第三人作为该行为的相对方,其目的应是追求通过表见代理人从被代理人处获得该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这就说明第三人在主观上是相信该民事代理行为是有效成立的,该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而第三人之所以会与该代理人为民事代理行为,其必然要求该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使其对该代理人的代理权达到内心确信程度的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只有这样,法律才有必要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来赋予第三人向被代理人追求民事代理行为法律效果的权利。
4、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即第三人不是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仍与之签订合同,也不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缺乏应有的谨慎而轻易将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认作有代理权的人,而是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表见代理虽然不具备代理权,但却赋予了第三人向被代理人主张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维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损人利己之嫌。依据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这必然要求第三人也给予被代理人一定的对价,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以达到法律对相互处于对立方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的平衡。所以,这就要求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表现为善意以体现民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表现为无过失,以更好地保护在这场交易中处于弱势的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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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这一构成要件,民法学界对此有较多的争议。笔者认为,虽然表见代理不具备代理权,但却具备了代理的表象,该表象使得第三人在尽到了法律上要求的对表见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权限的注意义务后,还无法预见到该代理人并不具备代理权或者该代理人的权利存在瑕疵。如果第三人和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均不存在过失,是不可能形成代理权表象的。表见代理制度既然规定了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在主观上不得存在过失,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这就必然要求被代理人对于代理权表象的形成在主观上存在着过失,以避免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在无过失的情况下受到损害,使得双方在这场市场交易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如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在这里,即使代理人已经越权行使其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存在过失,形成了代理人未越权之表象,致使第三人误以为代理人并未越权而与之实施民事代理行为,实际已构成了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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