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是什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一项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主要针对的是那些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是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来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地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这种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如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向社会大众公开宣传自己的吸储计划;
其次,他们需要向社会公众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可以通过货币、实物、股权等多种方式来偿还本金和利息,或者给予一定的回报;
最后,他们需要面向社会公众,也就是社会上的不特定对象来吸收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依据中国现行刑律法规之要求,即便行为人并无实现不当占有之目的,但若其通过类似于非法吸存或其它变相手段向民众吸引存款,且这种行为已经对金融秩序构成严重影响,此人将被判定为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针对此项违法行为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所述:
未经允许的个人犯罪者,其每年度的涉案金额必须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反之,机构和企业的涉案金额则要高出100万元;
无论个人还是企业,其所实行的非法吸存或是变相吸存行为需在30个场合以上;
另外,如果个人犯罪者对存款者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大于等于10万元,同样地,企业带给存款者的经济损失若大于50万元,均可视为满足立案条件。《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多久缓刑
对于犯下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犯是否能够获得缓刑判决,其决定因素繁多且复杂。首要因素是犯罪的违法所得金额以及给金融市场及受害者带来的损害规模的评估,其次还要考虑犯罪分子的认罪悔过与否、退赃退赔的具体执行程度等等。在一般的情况下,假设犯罪嫌凝人的行为情节相对轻微,展现出显著的悔罪意愿并无再犯之虞,而且其对所在社区不会产生过重的负面效应,同时满足了刑法中有关缓刑规则的其它所有要求,那么他或她有可能会被判以缓刑。然而,如果吸收存款数目重大,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或者犯罪嫌疑人拒不让步、拒绝积极赔偿损失,那么获得缓刑的机会将会相应降低。总而言之,具体的缓刑判决需要整个事件的各方面因素得到充分考虑,并根据法律规定由法院进行裁定和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针对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批准或借用合法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扰乱金融秩序。其表现形式包括:通过媒体、推介会等渠道公开宣传吸储计划;承诺在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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