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对象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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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确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被盗财物要有经济价值,不管是有形的货币、生活用品,还是无形的电力、燃气等具有财产属性的物质,都在考虑范围内。2.被盗财物必须是他人合法占有的,而不是行为人自己拥有或依法享有所有权的。3.被盗财物必须在他人的实际控制和支配范围内。如果财物已经脱离了合法主人的控制,那么就不构成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盗窃罪对象条件有哪些

一、盗窃罪对象条件有哪些

在界定盗窃罪所涉及的对象时,通常需遵循如下几个基本要素:

第一,此类财物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表现为有形财物,例如货币、各类生活用品等等;同时也可以体现为无形财物,比如电力资源、燃气等具备财产属性的物质形态。

其次,被盗窃的财物应当归属于其他人的合法占有,而非行为人自己所有或者依法享有所有权的财物。此外,被盗窃的财物还应当处在他人的实际掌控和支配范围之内。换言之,若财物已从其合法主人处脱离了控制,那么这类财物往往无法构成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对象条件

1.本罪行所侵犯的核心权益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涉及的犯罪对象,则主要是针对国家、集体以及个人的各类物质财产,一般情况下以移动性物品为主导,然而对于无法与不动产相脱离的附属设施,例如,耕作地的农作物、山林中的树木及其建筑顶层的门窗等,也同样可以视为本罪行的犯罪对象。

此等类别的财物必须符合人们可以通过感观认知且实际管控占有。

而这种人对物的管控和占有不仅是纯粹的现实物理控制,有时候更涉及到社会观念方面的表达,要依照社会普遍观念来判断某物是否已经处于被控制和占有状态。

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尽管物理或现实控制尚未达到完全程度,但是由于从社会观念角度来看,其仍然可以被判定处于被占有状态。

同时此类财物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真实经济价值,这些价值应是客观存在并能通过货币进行计量的,像有价证券这样的特殊资产就是很好的例子。

然而那些具有主观价值(比如具有纪念意义的信件)以及近乎没有价值的物品,就并不符合我国盗窃罪规定中对于犯罪对象的要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盗窃罪对象能是技术吗

在刑事法律领域中,盗窃罪的犯罪对象通常被定义为公有或者私有的财物。这里所提到的“财物”,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能够被人类所实际占有的,包括有形以及无形的物品。而关于科技类产品,在特定的环境下也可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标的物,但是这取决于科技产品是否同时符合一系列特定条件。举例来说,如果这种科技产品本身就具有财产性的价值,也就是说它能够为其所有者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而且是可以通过某种方式被实际占有和操纵的,那么这种技术便很有可能会被司法部门认定为“财物”,进而成为盗窃罪案中的犯罪对象。然而,如果这种技术仅仅是一些高度抽象的知识或者信息,而且这些信息很难用金钱来衡量,难以实现实际的占有和控制,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技术则不会被视为财物,也就不能够被纳入到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范畴之中。总的来看,如何判定某个特定技术能否成为盗窃罪案中的犯罪标的物,需要我们综合考虑该技术所具备的财物特性及其典型特点等多个因素。

界定盗窃罪对象时,需考虑: 一、财物需有经济价值,包括有形如货币、生活用品,及无形如电力、燃气等具备财产属性的物质。 二、被盗窃财物应属他人合法占有,非行为人所有或依法享有所有权。 三、财物应在他人实际掌控和支配范围内。若财物已脱离合法主人控制,则不构成盗窃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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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具有主观价值(如有纪念意义的信件)及几乎无价值的东西就不能成为我国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窃行为人如果将这些无价值的财物偷出去后,通过出售或交换,获得了有价值的财物(相当于销赃数额),且数额较大,则应定盗窃罪。
(3)能够被移动。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开采出来的石头,从自然状态下运回的放在一定范围内的沙子,放在盐厂的海水,地上的树等。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卖不动产,是非所有人处理所有权,买卖关系无效,属于民事上的房地产纠纷,不能按盗窃罪处理。
(4)他人的财物。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寄售、托运、租借的物品。但有时也有这种情况,由自己合法所有、使用、处分的财物,也应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在主人的店里出售物品的雇员在现实中监视、控制、出售的物品,仓库管理员领取的库存品,旅客借用旅馆的电视等。遗忘物是遗忘人丢失但知其所在的财物,大多处于遗忘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内,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遗忘人,亦视为“他人的财物”,遗失物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财物。行为人拾得遗失物,应按《民法通则》处理,一般不构成犯罪,无主物是被所有人抛弃的财物、无人继承的遗产等。占有无主物,不构成犯罪。被人抛弃的财物归先占者所有。占有无人继承的遗产应退还给国家或集体。埋藏物、隐藏物不是无主物。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盗掘墓葬,盗取财物数额较大,以盗窃罪论处。《文物保护法》规定:“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窃论处。”
(5)一些特殊的财物尽管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仍不能成为盗窃对象。如枪支、弹药,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等。不同的财物或同一财物处于不同的位置、状态,它所表现的社会关系不同,作为犯罪对象时,它所代表的犯罪客体也不同。如盗窃通讯线路上的电线构成破坏通讯设施罪,盗窃仓库中的电线则构成盗窃罪。因为前者的直接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而后者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盗窃枪支、弹药则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不构成盗窃罪,因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6)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解释》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包括盗窃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即包括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盗窃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家庭成员勾结外人盗窃自己家里的或近亲属的财物,属于共同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对家庭成员也要与社会上其他同案犯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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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3、能够被移动。4、他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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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什么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
(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例如,在自己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如没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震灾发生时,为了暂时避难而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人占有。放养在养殖场的鱼和珍珠贝归养殖人所有。这里所说的手表、戒指、牲畜、鱼等仍可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物也能够被人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力、煤气、电信码号等。不能被人们控制的阳光、风力、空气、电波、磁力等就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具有主观价值(如有纪念意义的信件)及几乎无价值的东西就不能成为我国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窃行为人如果将这些无价值的财物偷出去后,通过出售或交换,获得了有价值的财物(相当于销赃数额),且数额较大,则应定盗窃罪。
(3)能够被移动。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开采出来的石头,从自然状态下运回的放在一定范围内的沙子,放在盐厂的海水,地上的树等。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卖不动产,是非所有人处理所有权,买卖关系无效,属于民事上的房地产纠纷,不能按盗窃罪处理。
(4)他人的财物。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寄售、托运、租借的物品。但有时也有这种情况,由自己合法所有、使用、处分的财物,也应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在主人的店里出售物品的雇员在现实中监视、控制、出售的物品,仓库管理员领取的库存品,旅客借用旅馆的电视等。遗忘物是遗忘人丢失但知其所在的财物,大多处于遗忘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内,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遗忘人,亦视为“他人的财物”,遗失物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财物。行为人拾得遗失物,应按《民法通则》处理,一般不构成犯罪,无主物是被所有人抛弃的财物、无人继承的遗产等。占有无主物,不构成犯罪。被人抛弃的财物归先占者所有。占有无人继承的遗产应退还给国家或集体。埋藏物、隐藏物不是无主物。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盗掘墓葬,盗取财物数额较大,以盗窃罪论处。《文物保护法》规定:“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窃论处。”
(5)一些特殊的财物尽管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仍不能成为盗窃对象。如枪支、弹药,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等。不同的财物或同一财物处于不同的位置、状态,它所表现的社会关系不同,作为犯罪对象时,它所代表的犯罪客体也不同。如盗窃通讯线路上的电线构成破坏通讯设施罪,盗窃仓库中的电线则构成盗窃罪。因为前者的直接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而后者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盗窃枪支、弹药则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不构成盗窃罪,因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6)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解释》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包括盗窃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即包括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盗窃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家庭成员勾结外人盗窃自己家里的或近亲属的财物,属于共同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对家庭成员也要与社会上其他同案犯区别对待。
盗窃罪犯罪客体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的门窗等;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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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包括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和违禁品。 他人占有: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特殊情形: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成立盗窃罪。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盗窃罪。 (3)以牟利为目的(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成立盗窃罪。 (4)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盗窃罪。 (5)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盗窃罪。 (6)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从重处罚。 (7)对于利用计算机等破坏性程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或者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利用计算机盗窃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盗窃枪支、弹药、尸体、公文、印章等物的,不以盗窃罪论处。但出现事实认识错误的,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原理处理。
什么是盗窃罪的行为对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盗窃罪的行为对象都有哪些 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包括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和违禁品。 他人占有: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特殊情形: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成立盗窃罪。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盗窃罪。 (3)以牟利为目的(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成立盗窃罪。 (4)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盗窃罪。法律 教育 网 (5)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盗窃罪。 (6)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从重处罚。 (7)对于利用计算机等破坏性程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或者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利用计算机盗窃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特别提示: 盗窃枪支、弹药、尸体、公文、印章等物的,不以盗窃罪论处。但出现事实认识错误的,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原理处理。 什么行为属于盗窃罪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这是刑法关于盗窃罪数额的限制。盗窃数额的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如果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损失、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恶劣情节的,也可以定罪处罚。所谓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参照有关规定,应为达到规定数额80%以上。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如果具有未成年人作案、全部退赃退赔、主动投案、被胁迫作案等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可以不作犯罪处理。 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2、多次盗窃。 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这一规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内,多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情形来定罪处罚。 3、入户盗窃。 刑法修正案 (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户盗窃的这一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作此修改。 4、携带凶器盗窃。 对于携带凶器的目的的非法性,必须是为了在盗窃中为抗拒抓捕等目的,否则,若只是为了实施盗窃方便,为顺利实施盗窃创造条件而携带剪刀、钳子等工具,只是一般的作案工具,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若查明携带的器具确实不是为实施盗窃而携带,则更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若在盗窃中,将携带的凶器向被害人加以显示或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则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5、扒窃。 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刑法修正案 (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 一,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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