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犯罪领域中,关于“合同诈骗”这一严重罪行,其相关调查程序通常是由犯罪行为现场所在的当地公安部门负责进行。而在定义犯罪行为现场时,考虑的因素较为复杂,它不仅限于犯罪行为实际发生的地点,还包括了犯罪后果最终呈现的地方。合同的签订地点、合同的执行过程及其所在地、乃至犯罪嫌疑人行踪所涉及到的各个地址,都有可能被确认为犯罪行为现场,进而成为立案审查的关键依据。通常情况下,受害人有权利将其遭遇的案件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报告,而公安机构则需要根据每起案件的具体情况展开分析,确认是否具备立案所需的充分证据,并最终确定案件由哪个地区的公安部门负责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同诈骗罪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对于合同诈骗罪而言,其主观罪过构成要素为蓄意或故意。
所谓犯罪故意,就是行为人在知晓自身行为可能对社会产生危害后果的情况下,依然抱有期望或者默许该种不利后果发生的心理倾向,此种心态既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的行为模式,也可以呈现为间接故意的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三、合同诈骗罪案发前退赃怎么判
在触犯合同诈骗罪行并发生侵权之前,主动全额退还赃款,确实是判定刑期的一个关键要素之一。
在我们国内的法律实务过程中,这样的行为常被视作罪犯深刻反省其过错的证明,或许能对最后的刑期中具有正面的影响力。
依据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与相关司法规则,即便在事故事件发生前所作出的退还赃款行为,仍然属于犯罪行为。
然而,在具体的判刑过程中,法庭将会全面综合考虑到,此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产生的不良影响,以及退还赃款的实际状况等多方面的因素。
若罪犯在退还赃款的过程中展现出了真诚的忏悔之心,并且没有引发严重的后果,那么他们有可能获得较轻的惩罚。
但是,具体的刑期范围还需要根据整个事例的全局情况来进行评估,例如诈骗金额的规模、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等等。
总的来说,虽然在事故事件发生前退还赃款无法完全免除刑事责任,但它的确有助于减轻刑罚。
在刑事犯罪中,“合同诈骗”由犯罪行为现场所在公安部门调查。犯罪行为现场定义复杂,包括实际发生地、后果呈现地、合同签订与执行地、嫌疑人行踪地等。受害人可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构需分析案情,确认立案证据,并确定管辖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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