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取保候审期间由谁监管

最新修订 | 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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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期间,罪犯和被告人需要接受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在这期间,他们要遵守规定,比如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境,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自己的住址、职业等信息的变更情况,要按时出庭,不干扰证人,不伪造证据,不与他人串谋造假。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那么他们可能会面临没收担保金、写悔过书、再次缴纳担保金、更换担保人、被监视居住或者被逮捕等法律制裁。
法院取保候审期间由谁监管

一、法院取保候审期间由谁监管

在人民法院判决后的取保候审期间,被定罪的罪犯以及被告人一般将受到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的严密监控和严格约束。在这段期间内,这些人员必须无条件遵守一系列有关规定和纪律,例如不得以任何未经执法机关合法授权的理由擅自离开所居住的确切地理范围之内的市、县区域;一旦他们的住址、职业以及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发生番革,需在最迟不超过24小时内向负责监督他们执行的机构进行报告;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按照要求准时出庭,不能无故拖延或拒绝出席;同时他们也坚决不能采取任何破坏性的手段,试图干扰目击证人的证词提供过程;针对证据文档,他们不得随意销毁、涂改甚至制造虚假版本,更不能通过互联网上的各种通信渠道进行串通合作,制造假象来混淆事实真相等等。若被取保候审者在这段时期内违反上述规定,那么他们已缴交的担保金,将有可能被执法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没收其中的部分或全部金额,并视情节轻重,分别裁定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行为,写下书面悔过书,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新的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甚至对其进行逮捕等严厉的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法院取保候审保证金能退吗

取保候审制度体现了侦查、公诉以及审判机关对于刑事诉讼环节中的被刑事追诉者,但尚未遭受拘禁之苦的个体,为了避免他们规避调查、起诉和审判程序,而采取的一项保障其依法配合诉讼、避免逃逸刑事强制措施。具体而言,该措施包括督促当事人提出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颁发保证书,确保其能够随时听候司法机关传唤。在我国法律规定下,如果涉案人士能够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相关义务,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时,凭借监管机构或者执法部门签发的终止该项强制措施的通知书及其相关法律文件,即可前往银行领取应退回的保证金款项。《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法院取保候审开庭后会收监吗

在取保候审阶段,待法院开庭审理事例之后,是否需要将被告重新收押入狱,这是经过慎重考虑和衡量多种复杂因素而决定的。其中最为关键的因素包括了事例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在庭审过程中所展现出的行为举止等等。若事例情节严重,例如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被告人很可能会被判处较重的刑罚,又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干扰证人作证、销毁或伪造证据等行为,那么法官就极有可能做出将其重新收押的决定。然而,假如事例的发生较为轻微,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表示诚恳的忏悔,并且积极配合司法机构的调查工作,而且并未出现上述所提到的任何风险因素,那么他仍然有可能继续维持取保候审的状态,直到最后的审判结果公布出来为止。总而言之,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必须要全面地考虑到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取保候审期间,罪犯及被告人受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监控。须遵守规定,不擅自离境,住址、职业等变更需及时报告,准时出庭,不干扰证人,不伪造证据,不串通造假。违反者将面临担保金没收、悔过书、再缴保证金、新担保人、监视居住或逮捕等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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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由谁开设?
[律师回复] (试行)为贯彻落实《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简称《办法》),有效保证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到位,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监管协议的签订:
(一)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预测绘后,应与商业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监管协议》应载明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座落、幢号、总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项目开竣工日期、项目工程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机构、项目监管资金总额、监管银行、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号及按揭贷款银行等相关信息。
(三)预售人依据《办法》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监管银行,并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四)监管银行与预售人确定监管资金总额。监管资金总额应为: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加上20不可预见的费用支出〔即监管资金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120)〕。
二、监管协议的备案:
(一)预售人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预售商品房前持下列资料至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一式三份);
2、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3、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按预售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建立文档。
(三)《监管协议》备案后,预售人凭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出具的《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申请办理《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应标注监管银行及帐号。
三、预售款的收入:
(一)预售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在商品房预售中所收取的预售款,由预购人持预售人监管帐号的缴款单到银行交款或用监管银行提供的机刷卡入账。
(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发放银行在发放按揭贷款七日内,按预售人提供的监管帐号直接划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三)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预购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额度和付款期限。
四、预售款的使用:
(一)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逐季度编制用款计划,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
(二)监管银行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用款计划意见。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进行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意见核实书》;
2、预售人编制的本次用款计划书;
3、工程监理机构对本次用款计划的真实性证明;
4、监管银行用款计划意见;
5、监管银行、监理机构对上次用款计划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6、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对用款计划意见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用款计划意见,依据建设项目所需逐项拨付。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禁止预售人使用预售款:
1、与《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符的;
2、前次用款计划未按规定使用的;
3、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
(五)预售人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竣工的资金条件下,可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调用,调用应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调用意见核实书》;
2、工程监理机构对预售人可调用预售款的真实性证明;
3、监管银行对预售款调用的书面意见;
4、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意见拨付。
(六)预售人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凭相关手续到监管银行申请办理。
(七)在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超出用款计划的,预售人凭监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监管银行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拨付。
五、监管账户的管理:
(一)监管银行应按月出具其监管标的预售款收支情况对账单。预售人在获取对账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应附上《商品房预售款收支月报表》,报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应对预售款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本细则的提出处理意见。
(三)预售人在办理完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申请帐户注销。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表》;
2、《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预售人凭《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证明》,办理帐户注销手续。
(一)市内五区2009年12月20日后受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按照本细则要求实行预售款监管。
(二)各县(市)、上街区房管局参照本细则执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局、郑东新区直属分局依照本细则制定实施意见,并在2010年2月28日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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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由谁监管
遇到房屋质量问题,应首先联系开发商解决。开发商作为制造商和销售商,需承担质量责任并赔偿。若开发商处理不当或消费者不满,可向建筑工程质量监测机构申请认定或向建设管理部门投诉。消费者也可委托独立机构鉴定,结果作为赔偿证据。若问题仍未解决,购房者可根据法规及实际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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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由谁开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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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预测绘后,应与商业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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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管银行与预售人确定监管资金总额。监管资金总额应为: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加上20不可预见的费用支出〔即监管资金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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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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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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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预售人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凭相关手续到监管银行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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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取保候审由谁监管的
取保候审行为的监督通常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行为,以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保障个人、组织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职责重大,确保法律得到公正执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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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拖欠工人工资由谁管
[律师回复] 对于拖欠工人工资由谁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拖欠工人工资由谁管
遇到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当事人要搜集具体的证据和材料,比如劳动合同、施工协议、工资欠条、工资被拖欠的金额和人数、被拖欠的时间跨度、具体完成了多少工作量、公司老板个人准确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通讯联系方式等,写成书面材料,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请这样的机构帮助催讨工资。如果还是不得到的话,就在诉讼时效内向处理。要注意,不能以极端的方式与公司老板发生意外的冲突事件,比如对老板殴打和非法拘禁等。
被拖欠工资工人怎么办
一、要冷静理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农民工的工钱被拖欠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受到的高度重视,国家有关部门正在采取相关解决措施,因此要保持冷静的心态,理智处事。
二、要学会用法律维权。
如果工资被拖欠了,可以向各地劳动执法部门举报,劳动部门的执法监察人员会帮助协调解决;也可以到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去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不服,也可以到人民、强制执行;如果掏不起打官司的钱,也可以申请减免诉讼费。总之要借助政府、法律的帮助,获得应得的报酬。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已要求各地,重视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把企业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钱,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依法严厉查处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责令用人单位补清所拖欠的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据了解,北京市劳动部门加强了劳动执法监察,特别对拖欠农民工资的,举报一件就要查处一件。
有关法律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一般,具体的发薪日期是由双方约定,法律上没有强制性的规定。那么,只要单位每月支付一次就是合法的,至于当月还是上月没有严格的规定,所以只要你所在单位都按时支付了你的工资,即使是在后一个月发上一个月的工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也包括应当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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