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分割公证费用由谁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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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财产分割进行公证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这个费用通常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遵循“谁申请,谁付费”的原则。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公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护申请人的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双方也可以自愿协商共同承担费用,具体的分配可以根据双方的经济实力和意愿来决定。
夫妻财产分割公证费用由谁承担

一、夫妻财产分割公证费用由谁承担

关于夫妻财产分割公证费用的承担问题,一般应遵循夫妻双方协商决定的原则进行处理。若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则依据“谁提出请求,谁承担相应费用”的基本原则予以解决。这主要是由于公证服务具有公正性与权威性的特点,其目的在于确保公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亦存在夫妻双方共同分担公证费用的情形,具体的分配方式将根据双方的经济实力以及自愿程度来决定。

《公证法》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二、夫妻财产分割法律依据是什么?

首先阐明了关于离婚财产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无论是何种情形,都必须依赖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

只要夫妻就财产的分配问题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他们便拥有完全的自由来最终确定财产如何分配。

没有任何一方有权利单独作出决定。

(二)男女两性在法律层面上是应该被公平对待的。

也就是说,不能存在任何性别偏见,不能因为女性经济收入相对较低,就要求她们在离婚过程中少分财产。

因此,夫妇们在处理家庭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时,必须充分法院将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以优先保证未成年子女以及妻子权益的方式做出裁决。

(四)对于为了抚养孩子、照顾老人、甚至帮助另一方完成家务等方面而付出更多努力的那方而言,离婚时有权向对方提出得到补偿的要求,对方也应当给出合理的补偿。

(五)这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则——要照顾无辜的一方。

在处理离婚案件和财产划分时,法院通常会优先重视无辜的那一方。

接下来,是关于夫妻财产继承的相关事宜:

当夫或妻一方离世后,其生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将成为法定遗产。

亲生父母乃至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也都可能成为法定继承人,参与对死亡者财产的分配。

所以,在涉及离婚诉讼时,夫妻共同财产会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科学分配。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有关各项合法收入及其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和经营性收益;

(三)知识产权收益:

即在婚姻期内实际取得或者可以预见其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遗嘱继承或者赠与所获取的财产;

(五)服役军人的复员费用、自主择业费用,按照婚姻持续时间乘以年均值的所得额计算;

(六)个人资金投资收益;

(七)夫妻实际上取得或者预期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夫妻实际上取得或者预期应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夫妻财产分割法院会怎么判

在处理夫妻财产分配事宜时,法院通常按照如下所述的基本原则展开工作:第一,首先需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之间的界限。对于共同财产,一般会采取平等分摊的处理方式,当然还需同时顾及到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奉献程度、各自的财务状况以及是否涉及孩子的抚养责任等方面的因素。举例来说,如果某一方在婚姻家庭中承担了过多的负担,或是在抚养子女方面承受了更大压力,那么法院就很可能倾向于酌情给予其更多的财产份额;反之,如果某一方因为违反相关规定而导致诸如重婚家暴等严重过错行为发生,那么他或她可能将面临更少的财产分割比例。此外,夫妻个人财产则应被视为个人私有的资产。具体而言,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等;而个人财产则可能涵盖婚前财产、由于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取的赔偿金等等。最后,还需要明确的是,只要夫妻二人对财产分割问题有任何书面协议,而且这个协议本身不会违背现行法律法规,那么法院通常也会尊重并支持这样的约定。总的来说,法院会根据各种复杂的情况,依据国家法律,公平公正地做出判决以解决这类问题。

夫妻财产分割公证费,原则上由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时,遵循“谁申请,谁付费”原则,以保障公证公正权威,维护申请人权益。实际操作中,双方也可自愿协商共担费用,具体分配依据经济实力和双方意愿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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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数人的观念中认为只有在离婚时才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其实不是这样的。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该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存在的,该义务应自子女出生之日起一直延续至子女成年或能生活为止,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在分居期间,该法定义务并不因此而中断或解除。因此,你丈夫不履行抚养义务,你完全有权利向他主张你们分居期间女儿的抚养费。
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作了具体规定,即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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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同时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对“不能生活的子女”作出了解释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的子女才属于不能生活的情况,父母双方对属于这种情况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不履行上述义务子女有权向。在子女上大学期间,按照法律规定父母是不负担这一义务的,因为在此期间子女已经成年,并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子女与父母之间具有着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发生改变。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因此对于子女在上大学期间的费用,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靠自己的能力不能承担话,另一方不论是出于一种亲情的责任或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均应该给予必要的帮助。
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离婚时夫妻债务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一、夫妻共同债务常见的问题
1、将公司债务误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误解是由于当事人不理解公司法的内容造成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即,以投入公司的财产作为偿还公司债务的,公司债务一般与负担无关,除非股东有滥用股东权的行为。
2、将误认为共同债务经常有当事人将个人债务误认为共同债务,因此焦虑不堪。这种疲惫之苦其实完全可以避免,找个律师(当然是比较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就清楚了。侃离婚系列文章对此说明得很清楚,此处不再讨论。
3、共同债务承担比例不清有时候,当事人为了省事,通过一纸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并没有将共同债务分担的比例约定清楚,事后,麻烦不断。所以,不要寄希望于任何口头承诺,将约定落实到纸面上是非常必要的。
4、分担共同债务认识上的错误很多时候,一方当事人(常常是女方)主张自己不负担共同债务,男方也爽快答应,并落到了纸面上,可是,人还是找上门来,要求女方还债,女方百思不得其解。其实,夫妻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基本上,这种约定是男方摆了女方一道。
5、调解过程中的疏忽法官在制作调解书时,往往有这样一句话,其他债务不要求处理,看起来蛮普通的一句话,给当事人留下了无穷的后患:被隐瞒的债务几乎无法处理;从而导致争吵不休。
二、离婚时夫妻债务如何承担离婚时债务的清偿包括:
1、共同债务的清偿;
2、个人债务的清偿。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判决。《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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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由谁承担?
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对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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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离婚后夫妻债务需要由谁来负担
[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后夫妻债务需要由谁来负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后夫妻债务应该由谁来负担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
第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案情简介:
2008年1月高某因家庭经营的工厂资金短缺,便向李某借款5万元,高某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借条,约定偿还期限一年。一年过后,李某多次向高某催讨,但高某要么避而不见,要么赖着不还。2009年5月,李某再次找到高某家,高某的妻子张某说钱是高某借的,而且自己已经和高某离婚,让其找高某要钱;后来李某找到高某,高某却向李某出示一份判决日期是2009年2月的离婚判决书,说已将该债务判给了女方,自己已无义务还此债务。但李某的钱是借给高某的,借条也是高某出具的。李某无奈,想向律师咨询他怎么才能讨回这笔债。
法律分析: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李某能否要求高某与其妻张某共同偿还高某所欠的债务,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
首先要分析以高某名义所借的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高某向李某借钱时和张某还未离婚,借钱的原因是家庭经营的工厂缺钱,而工厂的经营收入是归夫妻共同所有的。由此可知,高某或者张某只有能证明该笔债务高某和李某明确约定是高某个人债务,又或者高某和张某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有约定,且李某知道该约定的,才能将该笔债务定性为高某个人债务,否则就应当属于高某和张某的共同债务。
其次,离婚判决书关于共同债务的分割对第三人的效力。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笔者认为这里的“财产分割”应做广义的理解,即不仅包括财产的分割,还包括对债务的分割。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因此,在处理夫妻财产或者债务时,真正的债权人往往不知情,《婚姻法》解释
(二)的对离婚债务承担的相关规定,对真正的债权人来说是具有很好的保护意义的,极大的体现出了民法的公平原则。结合本案来看,尽管对高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处理,但第三方李某仍然可以要求男女双方共同偿还,也就是说对财产债务的分割仅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是一种对内的效力,而不对抗第三方。共2页:
律师感想: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对外的债务多以个人名义所欠,如果夫妻一方主张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如果不能证明是一方的个人债务,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对该债务的分割,如不经债权人同意,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债务人之间也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而对于债权人,应该积极收集证据,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主张偿还,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知识: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月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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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的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怎么承担 夫妻共同债务是需要共同承担的。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以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有无共享债务的利益为判断标准: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1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参照上述判断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大致分为如下几类: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话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4)夫妻共同从事生产、投资经营,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商确定共同 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2 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下列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投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与合同或者协议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台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于共同债务,约定有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但是这种约定不能当然的及与债权人,对债权人没有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7)其也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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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孩子上学期间的学费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同时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对“不能生活的子女”作出了解释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的子女才属于不能生活的情况,父母双方对属于这种情况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不履行上述义务子女有权向。在子女上大学期间,按照法律规定父母是不负担这一义务的,因为在此期间子女已经成年,并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子女与父母之间具有着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发生改变。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因此对于子女在上大学期间的费用,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靠自己的能力不能承担话,另一方不论是出于一种亲情的责任或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均应该给予必要的帮助。
夫妻离婚后,子女大学期间的学费由谁负担
[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同时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对“不能生活的子女”作出了解释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的子女才属于不能生活的情况,父母双方对属于这种情况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不履行上述义务子女有权向。在子女上大学期间,按照法律规定父母是不负担这一义务的,因为在此期间子女已经成年,并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子女与父母之间具有着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发生改变。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因此对于子女在上大学期间的费用,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靠自己的能力不能承担话,另一方不论是出于一种亲情的责任或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均应该给予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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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诉讼费由谁承担责任
离婚财产分配纠纷的诉讼费通常由双方分担,但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分担比例。如果一方在财产分配中有重大过失或其他特殊原因,法院有权裁定由其承担更多诉讼费。简单来说,诉讼费的承担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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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与第三人财产之争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
[律师回复] 夫妻与第三人财产之争的举证责任,是指第三人因财产权益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发生争议时,由谁承担举证责任。主要涉及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和夫妻一方处理财产对第三人的效力以及无效婚姻中合法婚姻当事人参加财产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下面就上述三种情况的举证责任分别论述。  
1、第三人知道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举证责任。  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为了保护第三者的交易安全,在国外,夫妻财产约定,一般都要公示。其公示程序主要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公示、公证机构公示和律师见证三种。我国没有建立夫妻约定财产公示制度。因而,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时,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只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能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那么,对此,应当由谁来证明第三人知道,即夫妻一方因对外债务与第三人发生争执时,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对此,《解释》第18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即应当由主张第三人知道的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夫妻一方不能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则应当对另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合理的。  
2、夫妻一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解释》第17条(二)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此,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我们认为,从公平原则出发,应由“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第三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果没有协商一致,一方单独处理夫妻重要财产,就构成对另一方财产权益的侵害。另一方有权针对第三人主张该财产处理无效。这在德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1368条规定:“如果婚姻一方未取得婚姻另一方的必须的同意而处分其财产,则婚姻另一方有针对第三人向主张因该处分无效而产生的权利”。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处理重要财产,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第三人就得举证,如果第三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处理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表示,则应当承担夫妻单方处理重要财产无效的法律后果。如果第三人提出了他有理由相信一方处理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明或合理解释,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3、无效婚姻中合法婚姻当事人参加财产诉讼的举证责任。  婚姻法第12条规定,“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为了落实婚姻法的该条规定,《解释》第16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财产诉讼”。应当指出的是,合法婚姻夫妻一方在无效婚姻诉讼中,是诉讼第三人,不是合法夫妻关系中的第三人,相对于合法婚姻来讲,与合法婚姻配偶一方重婚者,才是合法婚姻关系的第三人。因而,不能把诉讼第三人作为合法婚姻关系的第三人。因而,对因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合法婚姻当事人参加财产诉讼,仍然属于夫妻财产与第三人财产之争。在处理重婚案件中,涉及到侵犯合法夫妻财产的情况一般有三种情况。(
1)重婚配偶(即合法夫妻一方的重婚者)与重婚者(即与合法夫妻一方结婚者)分割财产时,侵犯合法夫妻一方的财产,如将合法夫妻的共同财产作为重婚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
2)重婚配偶先前将合法夫妻的共同财产赠与给重婚者。(
3)重婚者个人财产与合法夫妻财产之争。即对某项财产,到底是重婚者个人财产,还是合法夫妻的财产,因其权属发生争执。因而,在合法夫妻一方参加涉及财产的重婚案件诉讼中,既涉及到合法夫妻之间的财产性质之争(如个人财产与共同之争,约定财产与非约定财产之争等),又涉及到是否侵犯合法夫妻一方财产权益之争。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应当确定合法夫妻财产的范围,然后确认是否侵犯合法夫妻一方的合法财产。在确定合法夫妻财产范围时,对于涉及夫妻之间财产性质发生争议时的,应当由合法夫妻双方根据夫妻财产的举证原则进行举证。即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之争,由主张个人财产者举证;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由主张共同债务者举证;约定财产与非约定财产之争,由主张约定财产者举证。如,重婚配偶一方主张赠与给重婚者的财产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婚前财产或约定为个人的财产),就应当由重婚配偶举证。对于是否侵犯合法夫妻一方的合法财产之争,其举证责任,应由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合法婚姻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重婚者个人财产与合法夫妻财产之争,应当由重婚者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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