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公司要给员工基本工资吗

最新修订 | 202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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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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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女性员工在孕期,企业需要支付她们全额的基础薪酬。这是因为法律法规对妊娠女性有特殊的劳动保护规定,企业必须遵守。此外,企业也不能因为员工怀孕而削减她们的薪资福利,因为这是保障孕产女性员工基本生活需求和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这样可以确保她们在特殊时期得到应有的尊重和支持。
怀孕期间公司要给员工基本工资吗

一、怀孕期间公司要给员工基本工资

在女性员工孕期期间,企业有责任向其支付相应的基础薪酬。毕竟,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处于妊娠期的女性员工理应受到特有的劳动保护。企业无法借由怀孕这一事实擅自降低其员工的薪资福利水平。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孕产女性员工的基本生存条件及相关合法权益得以充分维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二、怀孕期间公司能辞退员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孕妇员工处于特殊保护时期,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员工在接触对职业病具有潜在风险的岗位时,如未完成离职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或正处在疑似职业病诊断及医学观察阶段;

(2)劳动者若在本单位患上了职业病或者因工伤事故导致身体残缺或部分失去生理功能;

(3)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

(4)女性员工处于妊娠、分娩或哺乳阶段;

(5)员工在本单位累计工作时间达到十五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不足五年;

(6)除了上述几种情况以外,法律和行政规范中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怀孕期间公司解散怎么赔偿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当女性员工身处孕期而面临所在公司的解散之际,其所享有的权益理应得到特别的保护与支持。第一,我们指出,若公司面临解散之命运,必须严格按照国内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给每位员工。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是根据员工在当前企业从事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的,每满一年便可获得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若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视为一年进行计算;反之,若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则仅能获得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对于正处于孕期的女员工而言,除了上述经济补偿外,她们还应当享有“三期”(即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内的工资、生育津贴等各项福利待遇。另外,在公司解散并进行清算的过程中,应将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法定补偿金置于优先清偿的地位。若贵司未能依法履行上述赔偿义务,敬请您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在此过程中,务必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例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记录、工作证明等等。

企业有责任在女性员工孕期支付全额基础薪酬,遵循法律法规对妊娠女性的特殊劳动保护。企业不得因怀孕而削减其薪资福利,旨在全力保障孕产女性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与合法权益,确保她们在特殊时期得到应有的尊重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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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有关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怎么赔偿的具体情况,希望能给您带来一定的帮助。现实生活中,很少有劳动者会主动违反劳动合同,大多情况下都是用人单位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而违反劳动合同,比如说安排长时间的加班但拒绝支付或者很少支付加班工资、无故克扣拖欠员工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等等。如果劳动者遭遇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要注意维权,及时咨询相关的劳动纠纷专家律师,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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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满前,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此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应改变。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做出非法辞退,孕期职工有权申请以下赔偿:
1.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
计算方式:工作年限×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2倍
2.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
3.工资和加班工资(如有拖欠)应一并发放。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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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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