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侵权处罚条款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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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商标法》,如果有人侵犯了商标权,他们将被禁止继续侵权,并且需要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比如高额罚款。对于那些恶意且情节极其恶劣的商标侵权行为,赔偿额将在法定基础上增加一倍到五倍,以提高违法成本,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法侵权处罚条款有哪些

一、商标法侵权处罚条款有哪些

依照《商标法》准则,对商标侵权行为所采取的相应惩罚措施主要涵盖了禁止继续进行侵权行为并作出相应的经济赔偿。

然而,倘若侵权行为的性质与程度严重至极,可能会承受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如罚款等。特别地,针对那些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果其情节恶劣程度超出正常范畴,赔偿金额将在按照上述方式计算出的数额基础上,增加一倍到五倍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二、商标法侵权如何去处理,有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在处理涉及商标权侵权的案件时,必须遵循商标法中的相关规定。首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积极干预制止侵权行为的进行,同时根据侵权主体的具体违法事实和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决定采取何种措施。比如,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查封或销毁侵权商品以及用于生产这些商品和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主要工具等等。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商标法》中第六十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如果经确认侵权行为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行使职权,命令侵权主体立即停止所有侵权行为,并且如有必要,将所涉及的侵权商品与道具进行扣押和销毁。对于存在违法经营额超过五万元这类情况的侵权主体,还将会面临处以违法经营额至少五倍的罚金。但如果没有产生非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低于五万元的,也会被要求支付最高不超过二十五万元的罚金。此外,对于那些在过去五年之内涉嫌实施过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是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侵权主体,为了维护法律尊严,非但不能从轻处罚,反而常常会受到更加严格的惩罚。至于那些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却不知情的商家,只要能证明他们是从正规渠道获得商品并能表明来源的,依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命令其停止销售活动。《商标法》第六十条【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仅需3~15分钟获得专业解答!

三、商标法侵权赔偿标准规定是多少

关于商标侵权赔偿标准的具体计算方式,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根据权利人因遭受侵权而实际造成的损害来确定赔偿金额;其次,若实际损失确实难以准确评估时,也可以根据侵权者因侵权行为所获取的收益作为参考依据;再次,当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者的获益均无法精确衡量时,可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的适当倍数进行合理估算。

对于那些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赔偿金额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数额基础上,再增加一至五倍。

此外,赔偿金额还应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成本。

若前述所有方式仍无法确定具体赔偿额,则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作出裁决,最高可判处不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依据《商标法》,商标侵权者将面临禁止侵权及经济赔偿。情节严重者,可能遭受更重处罚,如高额罚款。对恶意且情节极其恶劣的商标侵权,赔偿额将在法定基础上增加一倍至五倍,以加大违法成本,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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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因而我国商标权保护是针对注册商标而言的。
未注册但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虽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享有禁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抗辩权利,但不享有商标法提供的禁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
商标侵权
二、哪些是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具体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使用侵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须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并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然后在商标局备案。如果未经许可而实施该行为,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均构成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销售侵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销售行为的构成,不再以销售者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而论。
只要行为人具有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就以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而论。但构成侵犯行为的并不一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只有在主观上具有明知或应知的过错的,才负赔偿责任。
(三)商标标识侵权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
1、未经商标权人授权和委托而制造、销售其商标标识;
2、虽然商标权人的授权或委托,但超出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制造、销售其注册商标标识等行为。
(四)反向假冒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即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行为人将该注册商标撕掉或去除,换上自己的或他人的商标,再将更换了商标以后的商品投入市场,冒充自己的商品予以展示或者销售的行为。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侵犯商业秘密立案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刑事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即要立案追究的。
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事立案应当而且只能针对犯罪行为进行。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由于刑事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并不要求非常详细具体。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有犯罪事实是指发现存在侵害商业秘密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犯罪行为的事实。至于犯罪的过程、具体情节等,在立案时难以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可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当然能够提供更多犯罪事实的信息也有利于法定机关决定是否受理立案。
2、要有一定的证据材料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
即指犯罪事实确实已经存在,包括犯罪行已经存在、正在进行、正在预备三种存在情况。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不能口说无凭。商业秘密刑事立案仅仅是刑事诉讼的初始阶段,在这一阶段,尚不能要求侵权证据齐全,但必须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实际案例中有提供侵权产品来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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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人损失计算法
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中,“权利人损失计算法”位列赔偿数额计算法首位,原因可能在于立法者认为这种方法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首先,从举证难度上来看,自己的损失自己当然最有能力证明;相应地,由于信息优势,举证成本也不会太高昂。
其次,由于精确地掌握自身损失,索赔数额自然就有充分事实基础,在获得法院支持的情况下能够充分填平损失。
然而,在实践中,这种方法在因果关系方面存在一定的举证难度。例如,在某些情形下,由于权利人经营有方,其在被侵权期间的营业收入不降反升,此时受到的损失如何计算,存在因果关系不明的证明障碍。又如,即使在被侵权期间权利人的收入显著下降,但其原因可能还包括经营不善、市场波动以及原材料涨价等,权利人减少的收入能否直接等同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也存在极大争议。因此,如果原告无法充分证明,法院就无法支持原告采用这种计赔方法。
二、侵权所得计算法
使用侵权所得计算法最大的难度在于取证,因为此种情形需要掌握侵权人在侵权期间真实、完整的财务账簿、记录,而这些至关重要的证据权利人显然无法掌握,真正能够掌握的侵权人又基于种种原因和动机不愿提供。因此,“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计算常常因为欠缺基本的数据支持而无法进行。
为了应对这种现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同时规定了“举证妨碍规则”,就是明确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显然,这种规则的设置可以有效应对侵权人规避“侵权所得计算法”并向“法定赔偿计算法”逃逸的现象。该项规定突破了传统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使本来不负举证责任的侵权人在一定条件下承担了部分举证责任,相应地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从而恢复了诉讼双方的攻防平衡。
三、许可费倍数计算法
使用这种计算方法,不但能反映出权利人的意志和商标实际市场价值,而且可以根据具体状况具有一定的裁量弹性(合理倍数),似乎是个不错的方法。然而,此法在实践中运用得并不理想,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权利人从未许可过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自然无法提供许可使用费用的证据;有的权利人虽然签署过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但实际上并未履行;还有的权利人虽然可以拿出相关证明,但实际情况和侵权事实在使用类别、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事实上无法作为参考。
因此,如果要主张本计算方法,原告不但需要签订真实有效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而且必须真实履行。此外,上述许可使用还需要与涉案侵权事实在使用类别、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等方面存在相似性或可参照性。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原告的主张才能获得法院认可。
四、惩罚性赔偿计算法
“惩罚性赔偿计算法”在判赔数额和诉讼收益方面位列五种计算方法之冠,但其举证难度之大和调查成本之巨同样位列五法之冠,这就合理地解释了下面这种现象:新《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但据不完全统计,商标权利人主动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案例可谓凤毛麟角,而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判决更是寥若晨星,《商标法》惩罚性赔偿“案例难寻”“难落地”“仍难起步”甚至成为一些专业研讨的主题和媒体报道的标题。
按照《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适用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
一,侵权人主观上是“恶意”的;第
二,侵权情节在客观上是“严重”的;第
三,计算方法是“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或者“许可使用费倍数”乘以某个合适的系数。因此,权利人要主张此种赔偿计算方法,需要在举证方面投入足够的成本和努力。
五、法定赔偿计算法
2013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推出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例实证研究报告》。以2008年6月以来各级法院审理的1097件商标侵权案件为统计对象,该报告研究团队发现各级法院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损失”“获利”和“法定赔偿”这三种计算标准的采用情况分别为15件、11件和1071件,分别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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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采用此法获得的赔偿数额过低广受诟病。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所做的调查,2008年6月以来各级法院审理的涉及商标侵权的488件有效案例判决中,权利人经济损害赔偿诉求的平均金额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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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这一问题,新《商标法》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由50万元调整为300万元。笔者认为,此举不仅符合新的商标保护实际的需要,还大大拓宽了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更为科学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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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工商处罚多少罚款?
商标侵权工商处罚违法侵权数额的五倍以下的罚款,但是不得超过二十五万元,除此之外,侵权行为人还应当立即停止实施侵权行为,并在被侵权人遭受的实际损失的范围内进行损失赔偿,如果是侵权行为触犯刑事法律的,就应当由当事人提起民事附带刑事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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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侵权了别人商标,但是我在用那个商标的时候,不知道别人现在正在注册,但还没有注册成功,现在他要起诉我,说我侵犯他的商标权,商标侵权兜底条款是什么样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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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条又可分成四种商标侵权的形式:、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α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认定商标侵权的重点、难点
(一)撤销之前的注册商标均应受到保护
商标专用权是通过注册产生的,其间经过了法定的程序和严格的审查,因此,商标专用权确立后,就应当在法律范Χ内予以保护,即使是认为注册不当的商标,在撤销之前,也应如此。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裁定,对在撤销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不具有溯及力。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在法律规定的6个月宽展期内,如果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仍δ提出续展申请,或续展申请被驳回的,他人在此期间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如果原注册商标所有人提出续展申请且被核准,他人在此期间内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二)准确认定近似商标
近似商标或标识的认定,是商标侵权判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只有同时具备“商标或标识构成近似”和“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两个条件,侵权才能成立。3近似商标与相同商标有所不同,在视觉上虽有一定差异,但在其他方面如发音、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近似,并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或混淆。考察两个商标是否属近似商标,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商标外观。即对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视觉形象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进行观察,看是否能引起误认或混淆。如江苏某公司使用的“HOVER”图形商标与英国某公司的已注册的图形商标“HOOVER”仅一个字母之差,视觉类似,加上发音基本相同,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应认定为近似商标。再如天津某公司使用的“SAFINO”与法国某公司在先注册的“SANOFI”商标字母完全相同,仅最后4个字母排列顺序稍有不同,但两商标在文字整体结构和读音上十分近似,极易使消费者误认,因此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商标读音。从人们的听觉出发,判断两商标是否因读音近似而导致混淆。如江苏某公司以“夏奈尔(SUNNER)”作为商标,虽与法国“CHANEL”(中文译音“夏内尔”)含义不同,英文字母也不相类似,但因读音近似,尤其是在汉语语言环境中使用,构成近似商标。再如“今日”和“金日”等。
3、商标含义。分析两个商标是否含义相同或近似并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如“BLUE SKY”与“蓝天”,中文含义一样,很容易使人误解生产厂商与特定商品之间的关系,误认为标注“蓝天”的商品系“BLUE SKY”的系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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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条件
[律师回复] 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条件: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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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需要罚款吗
构成商标侵权会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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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条件是
[律师回复] 1.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工商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这类侵权行为可以具体分解为以下四种:(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第一种行为是假冒行为,其余三种是仿冒行为。假冒注册商标是最严重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上述条件即不是侵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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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罚款具体怎么罚?
商标侵权的罚款不构成犯罪的,处非法经营额一半以下或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数额不足5万元处2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超过5万元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罚款,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处实际损失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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