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故意伤害行为而受到拘禁的事件来说,犯罪者是否将在其档案中留下犯罪纪录,这主要取决于拘禁的性质。若该拘禁属于行政拘留范畴,那么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在犯罪者的个人档案中留下犯罪纪录,然而却会留下相关的违法行为记录。
然而,若是刑事拘留,且在后续经过了法院的审判并判定为有罪,那么犯罪者将会在其个人档案中留下犯罪纪录。因为刑事拘留往往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一旦被最终确认为有罪,便意味着犯罪纪录的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二、故意伤害罪坐牢就不赔偿吗
被告人为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遭到指控后,即便需要入狱服刑,仍然有义务予以受害人经济赔偿。
若因遭受到犯罪行为对其人身权益的侵犯或财产被不法分子破坏而产生物质上的损失的情况下,受害者有权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提出相关的附带民事诉讼要求。
如果犯罪行为直接导致了受害者人身受到伤害,那么被告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并且必须向受害者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为治疗及康复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由于失去正常工作期间所减少的个人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三、故意伤害罪没有受伤怎么判
在法律层面上,对于故意伤害罪这一犯罪行为,其成立与否往往取决于受害者是否遭受到身体上的损害或伤害。若无此种损害性结果的发生,则一般而言并不足以认定故意伤害罪的成立。然而,在部分特例情况下,如犯罪行为人为达到伤害目的而表现出极大的主观恶意、采用了极其残忍的手段以及屡次尝试进行危害行为等,即便最终未能成功实施伤害行为,亦可能依照犯罪未遂之规定予以处理。在此类情形中,对未遂罪犯的惩处可参照已遂罪犯的标准,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然而,具体的定罪量刑需依据全案的证据与情节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若仅为普通的未产生伤害后果的冲突行为,则可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譬如警告、罚款乃至行政拘留等方式。
故意伤害致拘禁,是否留档取决于拘禁性质:行政拘留一般不记犯罪纪录,但存违法记录;而刑事拘留经法院判有罪后,将在档案中留下犯罪纪录,因其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定罪即意味犯罪纪录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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