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赔偿金额怎么算出来的

最新修订 | 202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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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商标侵权补偿款额的拟定,通常需要考虑权益方的经济损失或侵权者的非法获利。要是这两个数字都无法确定,法院就会依据侵权的性质、影响、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再加上授权费用和合理开支,在五百万以内作出赔偿决定。
商标侵权赔偿金额怎么算出来的

一、商标侵权赔偿金额怎么算出来的

关于商标侵权补偿款额的拟定方式,基于诸多方面的综合考虑。首当其冲,需考量到权益方在遭受侵权行为之后所蒙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规模;倘若此项经济损失无法轻易测算出来,那么便需要参照侵权者通过侵权行为而获取的利益额度来进行算定。若是以上两类数据均未能准确推断出具体数值,那么按规定人民法院将依照侵权行为的具体性质、持续时间及其造成的不良影响程度,并结合商标本身的知名度和信誉度,以及商标使用授权费用的数额以及阻止侵权行为所需的合理开支水平等多重因素,最后在此基础上做出赔偿决定,金额范围限定在五百万元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二、商标侵权赔偿是怎么计算的

商标侵权赔偿金额之计算方式,依据下列各项准则:

首先,若能明确确定被侵害者的真实损失额度,则依此评估其应得赔偿之数额。

其次,未能确定被侵害者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则将由侵害方因侵权行为所获取之利益作为计算赔偿额的基础。

再者,若依然不能准确判断侵害方的收益数额,可参照相关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用之倍数进行合理估算赔偿金的数额。

若侵权行为系故意为之并情节较为恶劣,则赔偿额可在此前所述计算方式得出数额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五倍以下的区间内予以确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商标侵权赔偿金缴纳时间规定多久

对于商标侵权赔偿金额的缴付时限这一重要事项,一直以来并未有明确且法定的固定期限可遵从。

根据一般的惯例和实践经验,当法院就商标侵权赔偿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裁决之后,通常都会在裁决文书中清晰地注明赔偿金额的交付期限。

然而,若是被判定责任人未能按裁定的期间执行支付金钱的义务,他们将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受害人额外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作为相应的惩罚。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通常会全面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以及各当事人的履行能力等多方面因素,从而合理地确定各项履行期限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对裁定结果持有异议,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提出上诉,此时裁定尚未生效,自然也不会涉及到赔偿金额的交付问题。

只有等到最终的审判结果正式生效之后,才能开始计算并确定履行期限。

商标侵权补偿款额拟定,需考虑权益方经济损失或侵权者非法获利。若无法确定,法院将基于侵权性质、影响、商标知名度等因素,结合授权费用及合理开支,在五百万元内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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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3、法定赔偿。
法律规定了三种赔偿计算方式,在实务中如何适用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第十三条规定:“人民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这就是说被侵权人可以自行选择是适用第一种计算方式还是
第二种计算方式,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那么由直接适用
第三种方式。
1、第一种计算方式(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的适用
对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如果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计算那是非常复杂的,一是在实务中几乎不可能取得侵权人的完整、真实的财务记录,二是侵权人很可能并没有实际的获利,比如侵权刚开始就被发现,所有的货物还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量非常的小,还不够前期的包装等费用。高院的解释将这个问题进一步简单处理了。解释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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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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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这就是说被侵权人可以自行选择是适用第一种计算方式还是
第二种计算方式,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那么由直接适用
第三种方式。
1、第一种计算方式(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的适用
对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如果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计算那是非常复杂的,一是在实务中几乎不可能取得侵权人的完整、真实的财务记录,二是侵权人很可能并没有实际的获利,比如侵权刚开始就被发现,所有的货物还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量非常的小,还不够前期的包装等费用。高院的解释将这个问题进一步简单处理了。解释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这种方式在实务中适用比较多,商标权人在向后,可以向申请对侵权人的财务帐册进行证据保全,一旦保全成功,商标权人可以根据侵权人财务记载的销售数量计算出侵权人的获利。
2、第二种计算方式(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的适用
解释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这种方式在实务中实际是难以适用的。因为产品销量销量下降有无数种原因,每种产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在产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商标权人也很难举证证明销量下降是因为他人侵权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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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种计算方式(法定赔偿)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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