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在特定情形之下具有被强制执行的权限。若涉及到配偶一方所背负之债务,并且此项债务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应予偿还范畴之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中所归属被执行人的那部分资产,便有可能面临强制执行的境地。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执行合约期间,我们必须确保给予配偶另一方合理的权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是什么
在婚姻关系中涉及到的双方共有财产的处置权限而言,倘若丈夫或妻子并未出于日常生活之需对这些共有财产进行重大的决策安排,那么在此情况下,夫妇双方都应当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平等而充分的商议,努力达成共识。
若出现他人有充足依据地将其理解为代表了夫妇共有的真实意愿之时,夫妇另一方则不可以尚未同意或者尚不知晓的理由来否定善意第三方所信任的事实。《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夫妻共同房产一方可以卖掉吗
通常来说,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是不能由单方面进行买卖处理的。因为这部分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共有财产。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共有不动产的处置或转让事宜,必须经过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方可实施。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例如当第三方以善意购买、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且已经完成了产权登记手续时,另一方若试图收回该房屋,那么其诉讼请求将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夫妻中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处理共同房产,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定该处分行为无效,同时还可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总的来说,在没有得到另一方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单独出售夫妻共同房产的行为可能会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夫妻共有财产在特定条件下可被强制执行。若配偶一方负债,且该债务属于法定偿还范围,则共有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的部分可能遭受强制执行。但在此过程中,必须保障另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合理份额不受不当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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