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书异地民政局能调取吗
通常情况下,协议离婚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无法在异地民政局进行调取。这种文件的原件一般是由承办离婚登记业务的本地民政局严格记录留档保管。如有特殊需求,需查阅之前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可前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所在地的民政局。
然而,由于某些区域已初步实现了部分数据资源的共享或是建立了联网查询机制,这部分地区的具体情况则需要依据当地政府部门的现行政策以及实际操作流程来加以确认。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二、离婚协议书准备几份
在办理离婚手续之际,离婚协议书拟定之时须预留出三份原件。其中男女双方每人各自持有一份,而民政部门亦需留存一份作为备案记录。
若夫妻二人共同选择自愿离婚,则必须签署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且需由本人亲临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在此前提下,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两位当事人自愿离婚之意愿,及针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共同财产的分配方式以及债务清偿事宜达成共识之意见。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截止日期起的三十天内,如有任意一方不愿意解除婚姻关系的,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期限过后的三十日之内,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再次提出离婚证书发放申请;倘若双方未能按期提出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撤销先前的离婚登记申请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依照法律规定,对于离婚协议中所涉及的有关抚养费用方面的支付事宜,通常并不遵循诉讼程序的时效性规定。这主要源于抚养费用的给付乃是源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承担的法定抚养义务,这种义务具有延续性和持续性。在未成年子女成年之前,只要未支付抚养费用这一现象仍然持续存在,那么未成年子女便享有向未履行义务的一方索要抚养费用的合法权益。然而,当未成年子女成年之后,如若再主张成年之前的抚养费用,则原则上应自其权利遭受侵害之日起的三年之内提起诉讼。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院会依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倘若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了抚养费用的支付期限,那么一旦超过此期限,就有可能面临诉讼时效的问题。
协议离婚书通常仅能在办理地民政局调取,原件由当地民政局存档。特殊需求时,需回原登记地民政局查询。部分区域已实现数据共享或联网查询,具体情况需参照当地政策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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