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书时效性几年
离婚协议书本身并无明文规定的时效期限。一经签订生效后,只要在婚姻登记部门履行完毕离婚登记手续并予以备案,便对协议双方产生了应有的法律约束效力。
然而,若在离婚之后,有任何一方察觉到另一方存在隐瞒或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等不当行为,则可自发现之日起计算三年内,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要求重新分配已分割过的夫妻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协议书准备几份
在办理离婚手续之际,离婚协议书拟定之时须预留出三份原件。其中男女双方每人各自持有一份,而民政部门亦需留存一份作为备案记录。
若夫妻二人共同选择自愿离婚,则必须签署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且需由本人亲临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在此前提下,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两位当事人自愿离婚之意愿,及针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共同财产的分配方式以及债务清偿事宜达成共识之意见。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截止日期起的三十天内,如有任意一方不愿意解除婚姻关系的,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期限过后的三十日之内,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再次提出离婚证书发放申请;倘若双方未能按期提出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撤销先前的离婚登记申请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离婚协议不执行的后果有哪些
自婚姻登记主管机关对该协议完成备案工作之后,不论对于协议双方而言,此份离婚协议都具有相当程度的法律约束力。在实践中,对于违反上述协议的一方,可能引发多种严重后果:首先,协议的另一方有权利向司法机构提出起诉请求,敦促对方严格执行协议内所规定的全部责任与义务。对此,司法机构将会全面审查该协议的合法性以及效力,如确认无误,则将责令违约方承担相应代价的赔偿责任。其次,违约方除了应承担支付逾期款项的利息以及违约金等额外的经济责任之外,还需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再者,假如涉及到的财产分割部分尚未按照协议执行完毕,受损方极有可能被迫面对财产遭到强制执行的困境。举例来说,若房产未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那么受损方或许将不得不面对强制过户的严峻现实。最后,若是有关于子女抚养方面的约定未能得到贯彻执行,那么违约方甚至有可能会因此而受到影响子女探望权的严惩,甚至有可能导致其失去抚养权。总的来说,违反离婚协议无疑将带来大量法律风险以及各种不利后果。
离婚协议书并无明确的时效限制。一旦签订且完成离婚登记备案,即具有法律效力。但若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或转移共同财产,受害方可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重新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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