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款由哪个部门算

最新修订 | 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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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工伤赔付补偿金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计算的。劳动安全卫生部门会依据员工的伤情、薪酬福利和医疗费用等因素进行核算,确保赔偿既合规又公平。
工伤赔偿款由哪个部门算

一、工伤赔偿款由哪个部门算

工伤赔付补偿金通常需由相关劳动安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详细计算。这些权威机构将会依据受伤员工的身体损伤程度、具体薪酬福利待遇水平以及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开支等诸多因素出发,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条文进行严谨而精确的核算过程。在此过程中,他们将对各个方面的信息进行全面的考量与综合平衡,以便确保所授予的赔付款项既具有充分的合规性,又具备公平公正的原则。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工伤赔偿款是属于个人财产吗

工伤补偿款项应当视同为个人财产。

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明确规定,以下五类财产可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专属财产:

(1)一方在结婚前所拥有的财物;

(2)一方因为遭受人身伤害而得到的相关赔偿或补偿款项;

(3)遗嘱或赠与合约中明确规定仅由某一方享有所有权的财物;

(4)专门用于个人生活的日常用品;

以及(5)其他应该专属于某一方的所有物。

而在夫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累积下来的下列任何财富,则都应被视作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等收入;

(2)通过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所获取的利润;

(3)智力成果或发明的合法收益;

(4)继承或收到他人赠与的财产,但前提条件是遗嘱或赠与协议中已经明示此项财产只能归属其中一方;

(5)一方用自身婚前财产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额外收益;

以及(6)男女双方实际缴付或应缴付的住房补充费用、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用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工伤赔偿款一直拖着不给怎么办

倘若您的因工受伤的赔偿款项一直未能得到及时支付,您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几种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首先,您可以尝试与雇主或用人单位进行积极的协商沟通,明确告知对方您对于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时间支付赔偿款项的强烈需求。若经过多次协商仍未取得理想效果,您可以选择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该机构有权利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此外,您也可以选择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这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在仲裁过程中,您需要充分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以及劳动合同等,以便于证明您所遭受的工伤伤害及其相应的赔偿金额。若对仲裁结果感到不满,或者用人单位拒绝执行仲裁裁决,您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赔付补偿金的计算通常由劳动安全卫生部门负责,依据员工的伤情、薪酬福利和医疗费用等因素,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核算。这一过程严谨细致,旨在确保赔偿既合规又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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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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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法律不负有扶养义务的远亲属拒绝扶养的,不应认为是遗弃行为。但是,按照立法精神和道德的要求,具有以下情形的,应认为负有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法律上不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抚养成人的人,对抚养人应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长期生活中互相形成的道义上的抚养关系,如老保姆不计较待遇,多年帮助雇主抚育子女、操持家务等,雇用一方言明养其晚年,对于这种赡养扶助关系,应予确认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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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罚金刑由哪个部门执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罚金的执行主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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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和《刑诉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指明了罚金由原审人民执行,即一审执行。这就明确了罚金的执行主体是第一审人民。
(二)罚金由人民司法警察部门执行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罚金由人民执行,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却没有明文规定应由的哪个部门来执行。现在各地的做法不一样,有的由刑庭执行,有的由执行庭执行,有的由司法警察执行。由刑庭执行,违背了人民审执分离的原则,由执行庭执行于法无据。这里笔-者认为应该由司法警察执行。理由是,根据《人民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第七条人民司法警察的职责第
(六)项,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七)项执行死刑;
(八)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也就是说人民机构中能够执行刑罚的只有司法警察。另外,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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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罚金的措施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可以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可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这就是说执行罚金具有:
1、限期缴纳;
2、强制缴纳;
3、随时追缴;
4、裁定减免四个方面的规定。在谈执行规定前,我讲一下现实中存在的情况,众所周知,对于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绝大部分犯罪分子的罚金都是其家人代为缴纳的。虽然我国刑法规定罪责自负,反对株连,但是犯罪分子家人自愿代为缴纳的,我们还是应该收缴。对于那些主刑执行完毕释放后外出务工的犯罪分子(因为罚金是一种刑罚,在罚金未执行完毕以前都应称之为犯罪分子)罚金的执行及在家的犯罪分子罚金的执行都比较困难。明知其劳动所得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比如建房、购买家用电器、生活开支等)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本人不在家,或其家人以是其本人犯罪不能执行家庭财产为由进行阻拦,这就为执行增加了难度。结合现实中的实际情况,再来谈执行措施。笔-者在这里主要讲两个方面。一是强制缴纳,二是裁定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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