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诈骗罪所涉及到的诈骗金额,通常依据的是被告人实际夺取的财产数量。具体而言,该金额既包括在订立和执行合同过程中所采用的虚假陈述、掩盖真相等手法,从对方当事人手中获取的财产价值。若被告人存在多次进行合同诈骗的行为,那么尚未被处理的诈骗金额将予以累加计算。同样地,对于共同犯罪者而言,其犯罪总额也会被视为犯罪数额进行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规定
在此,有必要澄清的是,本条法律所提及的“合同”,主要是涉及经济方面的合同行为。
不能单纯地将所有以合同为幌子行骗的案件,都一概而论地归入合同诈骗罪的范畴里。
例如,我们不能把涉及行政事务的合同、赠与性质的合同以及劳务服务类型的合同,全都作为本罪的适用对象。
另外,对于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法律对此有着明确且严格的要求,它们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的基本条款设定——这些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标的物、数量、品质如何、价款或报酬、何时以及何地应履行合同义务、对于违反合同时的责任规定以及解决争议时采用的办法等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合同诈骗罪跟股东有关吗
针对合同诈骗犯罪与其涉及到的股东之间的关联性,需要依据不同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评估。根据法律条款的规定,倘若股东参与了合同诈骗的全盘计划、实际操作等各个环节,甚至明确知晓公司或其他同僚正在实施合同诈骗行动且对此提供了援助、协助或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则该股东很有可能被视为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人。然而,若股东对于合同诈骗行为毫不知情,并未参与任何与之相关的活动,那么在一般的情况下,他们并不应该承担合同诈骗罪所带来的刑事责任。要判定股东是否与合同诈骗罪存在关联,关键在于他们在主观上是否具备诈骗的意图,以及在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诈骗行为或者为诈骗行为提供了实质性的支持。
合同诈骗罪的诈骗金额,主要依据被告人实际非法占有的财产价值确定,涵盖合同订立与执行中的欺诈手段所得。多次诈骗的,未处理金额将累加。共同犯罪时,各成员涉案总额共同计入犯罪数额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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