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夫妻双方共有之财产,在适宜的特殊情形下,依然存在实施财产保全的可能。倘若其中涉及到夫妻中的一方所产生的外部债权纠纷,并且此项债务被判定为应由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之时,那便可以对夫妇二人的共同财产实行保全措施。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确保属于另一方的那部分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和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有哪些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乃指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取得,并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权益;
该类财产所有权归属夫妻共同所有,并且夫妻对于此类共同财产拥有同等的处置权利。
当夫妻处在婚姻关系有效期内,从以下几个领域或方式中所获得的各类财产,皆可认定为他们的共同财产,并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1)工资收入、奖金奖励以及相关的劳务报酬;
(2)通过生产、经营和投资所产生的综合收益;
(3)知识产权的实际收益;
(4)遗产或接受他人遗赠的财产,但需符合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属于其中一方的财产条款排除在外;
(5)其他应当明确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的管辖规定有哪些
对于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确立之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通常应由被告居所在的当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若被告的居所以及常居地点并不相符,那么受理事例的法院则为被告人常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关于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该自然人的籍贯所在地,而其常居地则是指该自然人自脱离原住址至今起诉为止,已连续生活一年或以上的地域,且不适用于该自然人因病入院接受治疗的地方。在特定状况下,如针对非居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国范围之内的人士提出的身份关系诉讼,针对下落不明或经宣告失踪的人员提出的身份关系诉讼,以及针对受到强制性教育或拘留措施的人员提出的诉讼,均应由原告所属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若原告的住所地与其常居地不符,则应由原告的常居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
在特定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也可被保全。若一方涉及外部债务纠纷,且该债务需以共同财产偿还,法院可裁定保全共同财产。执行时,将严格保障未涉债务方的财产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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