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后的诉讼时效规定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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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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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双方在经过劳动仲裁裁定后,有一方对裁决结果不满意,那么他可以在接到裁决书的15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申请。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还没有提出上诉,那么裁决书就会产生强制执行力。这个规定就是为了保护双方的正当利益,同时维护劳动争议解决过程的正常秩序和稳定。
劳动仲裁后的诉讼时效规定是多久

一、劳动仲裁后的诉讼时效规定是多久

在经过劳动仲裁裁定后,如当事方对裁决结果有所异议,其有权自接获裁决文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申请。若超出规定期限仍未提出上诉请求,则该裁决书即刻产生强制执行力。此项规定旨在确保各当事人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并维持整个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正常秩序与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二、劳动仲裁后怎样申请强制执行

随着劳动仲裁裁决书的效应生效之后,若需要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的申请,其流程如下所示:首先,是申请环节。相关的申请人应前往下达该裁决书的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及所需递交的相关材料。其中,这些材料包括具有效力的法律文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等,此外还需要准备好上述文件的原件以及复印件。如有可能的话,您也可以提供被执行方的资产信息,这将有助于执行效率的提升。其次,法院会针对申请进行审查,一旦确定满足强制执行的条件,便会接收强制执行的申请并予以立案处理。紧接着,法院执行机构收到法院发送的移交执行书后,将会通知被申请人并要求他们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相应的判决义务。倘若被申请人未能在执行期限届满之际履行自身义务,亦或是在接到执行通知后,试图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的,执行员有权立即启动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具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1)强制冻结或划转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2)强制扣留被申请人的薪资等收益性款项;(3)强行变卖被申请人拥有的全部财产,同时也有权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4)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性的查询、搜查,明确是否存在任何隐匿的财产。当法院发现被申请人无力偿债时,它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其高额消费行为,甚至把其纳入信用失信者名单以督促其尽快承担裁判义务。在穷尽各种执行方式之后,法院可能会决定暂时终止此案的执行,直到被执行人员再次积累、获取到财产,以便在适当时候恢复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人员执行程序过程中使用强制执行措施时,需要向被申请人出示自己的身份证明,记录整个执行过程并邀请相关人员参与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

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

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三、仲裁后还要付费吗法院怎么判

仲裁及诉讼作为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争议解决途径,前者常需当事人承担一定的仲裁费用支出。至于关于在仲裁程序结束后,倘若其中一方对此项裁决存有异议而向上诉法院提出诉讼申请,那么法院将会根据个案的特殊情况以及各方可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全面且深入地审慎审理。在这个过程中,法院会对仲裁程序是否遵循了法定的程序规范进行审查,同时也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严谨的评估,包括其充分性、真实性与合法性;此外,还会检视他们所主张的事实是否确凿无疑,以及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否恰当合适等等。若是仲裁程序合乎规定,事实经过明晰,证据资料充实完备,并且适用的法律法规准确无误,那么上诉法院通常倾向于维持原有的仲裁裁决。反之,如果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偏差,则可能导致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重新做出判决。然而,需要明白的是,以上仅为概括性的描述,具体的审理结论仍将依据个案的实际情况来有所差异与调整。

在经过劳动仲裁裁定后,如当事方对裁决结果有所异议,其有权自接获裁决文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申请。若超出规定期限仍未提出上诉请求,则该裁决书即刻产生强制执行力。此项规定旨在确保各当事人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并维持整个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正常秩序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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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
(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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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事仲裁时效是多久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仲裁时效,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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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  民事仲裁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仲裁条款一般应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的程序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及仲裁费用的负担等内容。  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乃是仲裁条款的核心所在。一般而言,在哪个国家仲裁,就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和仲裁法规。由此可见,仲裁地点不同,所适用的法律可能不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解释也会有差异,仲裁结果也就可能不同。因此,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仲裁地点时,都力争在自己国家或比较了解和信任的地方仲裁。  仲裁机构  国际贸易中的仲裁机构有两类,即常设仲裁机构和临时仲裁机构。中国的常设涉外商事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隶属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总会设在北京,在深圳和上海设有分会。此外,在一些省市还相继设立了一些地区性的仲裁机构。  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即进行仲裁的手续、步骤和做法。各仲裁机构都有自己的仲裁规则。按国际仲裁的一般做法,原则上采用仲裁所在地的仲裁规则,但也允许按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并经仲裁机构同意,采用仲裁地点以外的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裁决的效力  一般而言,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争议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允许向要求变更。  费用的负担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仲裁费用的负担问题。一般规定由败诉方承担,也有的规定为由仲裁庭酌情决定。  以上便是民事仲裁时效的规定,当然,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建议是必要时找专业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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