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产查封份额怎么确定的怎么算
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查封份额问题上,法律通常会将其首先区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两大部分。就夫妻共同财产而言,在实施查封措施时,我们会对债务属性、夫妻双方所作出的贡献度以及债务产生的主要原因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深入地分析评估。若某笔债务被确认为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在此情况下,有效的查封措施通常仅针对该方所占有的相应份额范围展开。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何精准确定各部分份额的具体规模往往面临着诸多的复杂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有什么
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所获得之财产,皆属夫妻共通拥有之财产,包括如下各项:
首先是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等劳动所得;
其次则是生产、经营或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
再者就是知识版权带来的经济效益;
此外还包括继承或接受赠与而来的财产,但如遗嘱或赠与协议中有明确规定仅归属单一方的情况例外;
最后,其他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也在此列。
其中,具体涉及到的财产类型如下:其一是由夫妻任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并由此获取的收益;
其二是关于男女双方实实在在得到或应该得到的住房补贴以及住房公积金;
最后一项则为男女双方实际得到或应该得到的养老保险金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确权争议之诉的诉讼费用,须按照诉讼请求所主张之金额或估值按比例分段累计进行缴纳。若诉讼请求涉及之金额未超出人民币 1 万元者,每宗事例应缴纳之诉讼费用为 50 元整;若诉讼请求涉及之金额介于人民币 1 万元至 10 万元之间者,则按 2.5%缴纳;若诉讼请求涉及之金额大于人民币 10 万元、小于人民币 20 万元者,则按 2%缴纳;若诉讼请求涉及之金额介于人民币 20 万元至 50 万元之间者,则按 1.5%缴纳;若诉讼请求涉及之金额大于人民币 50 万元、小于人民币 100 万元者,则按 1%缴纳;若诉讼请求涉及之金额大于人民币 100 万元、小于人民币 200 万元者,则按 0.9%缴纳;若诉讼请求涉及之金额大于人民币 200 万元、小于人民币 500 万元者,则按 0.8%缴纳;若诉讼请求涉及之金额大于人民币 500 万元、小于人民币 1000 万元者,则按 0.7%缴纳;若诉讼请求涉及之金额大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小于人民币 2000 万元者,则按 0.6%缴纳;若诉讼请求涉及之金额大于人民币 2000 万元者,则按 0.5%缴纳。最终应缴纳之诉讼费用数额将依据您具体提出之诉讼请求金额而定。
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查封时,法律先区分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对共同财产,考虑债务属性、贡献度及债务原因等因素评估。若债务属个人,查封限于该方份额。实践中,确定份额规模常面临复杂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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