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算不算坐牢
取保候审与服刑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法律制度,主要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尚未被正式拘捕或已经被拘捕但需要进行强制措施调整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为了防止他们逃避调查、起诉以及审判程序,通过责令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从而不对其实施关押或临时解除其关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能退还吗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那些符合条件且获得批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才能够申请取保候审并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作为担保。
然而,在顺利完成取保候审期后,该笔保证金并非绝对无条件退还,而是有一系列条件需要达成才能顺利收回。
具体而言,只要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以下之规定,被取保候审者即可得到保证金的全额返还: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区或县域范围;
其次,当其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出现变动时,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主动向执行机关汇报并备案;
再次,在接到传唤通知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此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也不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进行串供。
同时,为了确保取保候审的有效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
例如,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面或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以及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由执行机关妥善保管。
然而,如果被取保候审者违反了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即使已经缴纳了保证金,也可能面临保证金部分或全部被没收的风险,同时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甚至予以逮捕。
对于那些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先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算不算时间间隔
取保候审并不算入刑事事例处理过程中的时间间隔。所谓“取保候审”,实际上是一种刑事诉讼的强制性措施,其法定最长期限不得超出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即便事例正在经历着侦查、起诉及审理等多个环节,也不能将此视为刑事诉讼流程上的时间间隔。取保候审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通过适度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以期保证刑事诉讼过程的顺畅推进。然而,这并非意味着被取保候审就等于事例终结,司法机构依然需要依据案情的具体进展做出恰当的裁判决策。
取保候审与服刑有本质区别。它是刑事法律制度,在诉讼过程中针对尚未正式拘捕或已拘捕需调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为防止逃避调查、起诉及审判,责令提供担保人、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确保其随时接受传唤,不实施或临时解除关押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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