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劳动合同辞职了不给发工资找谁帮忙

最新修订 | 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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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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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没签劳动合同,离职时被拖欠工资,你可以先跟雇主协商,要求他给你发工资。要是协商不成,你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让他们帮你催讨工资。要是还不行,你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追讨被拖欠的工资,还有可能拿到双倍工资赔偿。要是对仲裁结果不满意,你还可以去法院起诉,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别忘了,工会等组织也能给你提供帮助。
没有签劳动合同辞职了不给发工资找谁帮忙

一、没有签劳动合同辞职了不给发工资找谁帮忙

若在尚未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离职而遭遇不发放薪酬的困境,您首先可以考虑通过与用人单位展开积极协商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协商无果,您可以选择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请求他们出面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支付薪酬的义务。

此外,您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时所应承担的双倍工资赔偿责任等等。倘若对于仲裁裁决结果仍有异议,您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当然,您也可以寻求工会或其他相关组织的协助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没有签劳动合同要怎么办

若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在实际雇佣之后的一个月期限内补签劳动合同;若雇佣行为已经超出了一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时限,则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申请,要求其依据法律法规每月支付两倍于基本工资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示,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确保法律的约束力;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者,应自实际开始雇佣之日起一個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进入用工状态之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关系会从正式开始用工之日建立。此外,根据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自雇佣开始之日超过一个月但不足一年仍未與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如用人单位有违反该法规拒绝与劳动者签订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自應订立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期開始,每月需向上诉权人支換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没有签劳动合同开除员工工资怎么发

当公司没有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时,解除该员工的雇佣关系时,其薪酬应当以员工实际工作的天数以及双方达成共识的工资标准为准进行计算与发放。另外,从法律层面来看,用人单位可能会面临相关的诉讼风险。在处理薪酬发放问题上,用人单位必须全额支付员工在工作期间所应得的工资报酬,且不得从中进行任何形式的扣减。就未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而言,若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并不符合法定程序,例如并非由于员工有严重违规、违法等错误行为造成,那么该用人单位便极有可能需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赔偿金等法律责任。如果员工能够证实确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则可以透过进行劳动仲裁等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各用人单位对企业内部的用工管理进行规范化操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从而有效规避不必要的法律纷争。

未签劳动合同离职被欠薪,可先与雇主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投诉促其支付。同时,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追讨欠薪及双倍工资赔偿。对仲裁结果不满,可向法院起诉维权。此外,工会等组织亦可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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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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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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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1.4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2.1
2.2设计指标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   
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
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6.
1.2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
1.3发包人更变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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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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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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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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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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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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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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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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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好,因为你在工地上班,你与让你干活的老板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
2、劳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你们都应当按照《合同法》第60条规定诚实信用的履行相应义务;老板拖欠你劳动报酬的行为,显然属于违约行为;
3、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同时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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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你可以要求老板继续履行合同,支付你的工资;
6、若老板具备承包资质,可以直接起诉该老板要求支付工钱,若老板不具备承包资质,你可以将老板和具备承包资质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待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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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拖欠员工的工资,员工可以拨打12333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2、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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