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处理的机构及其职责有哪些
在我国,劳动争议的解决机构主要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这三类。
其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在于对本地区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开展调解工作,以促进劳资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是专门负责对各类劳动争议进行仲裁审理,其所作出的裁决具备法律效力。
最后,设立在各地的各级人民法院则负责处理全国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途径包括
在针对劳动纠纷展开处理的过程中,主要采取如下几种途径:
首先是由争议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其次,可以邀请相关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以寻求共赢的解决方案;
此外,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或其中一方对此不满意,则可根据法律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以仲裁解决该项争议;
最后,对仲裁裁决持有异议的一方可依法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进一步解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规定是多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其所辖权的划定,主要是基于特定的原则标准进行的:首先,劳动争议理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是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其次,若相关方当事人各自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则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享有权利;倘若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地与其实际经营地并不相符,那么劳动者有权自主选择向实际经营地或注册登记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在确定管辖权归属的过程中,我们还需要深入分析事例的具体情形以及相关法律条款的详细规定。总而言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宗旨在于以尽可能便捷地使当事人能够提出仲裁申请,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
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构有: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调解委员会调解本地劳动争议,促双方和解;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裁决具法律效力;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全国劳动争议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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