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清算过程中,首先必须明确了解何种类型的资产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通常情况下,这包括但不仅限于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工资金额、奖金数额、企业经营获利以及知识产权收益等等。在清算阶段,分配原则应以均等分割为主导思想。
然而,若其中某一方存在严重过错行为,例如重婚、家庭暴力等恶劣行径,那么其可能会面临相对较少的财产份额。倘若夫妻双方能够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共识,则依照协商结果进行分配。若协商无果,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公正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有哪些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乃指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取得,并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权益;
该类财产所有权归属夫妻共同所有,并且夫妻对于此类共同财产拥有同等的处置权利。
当夫妻处在婚姻关系有效期内,从以下几个领域或方式中所获得的各类财产,皆可认定为他们的共同财产,并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1)工资收入、奖金奖励以及相关的劳务报酬;
(2)通过生产、经营和投资所产生的综合收益;
(3)知识产权的实际收益;
(4)遗产或接受他人遗赠的财产,但需符合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属于其中一方的财产条款排除在外;
(5)其他应当明确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夫妻共同房产可以被执行吗
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之下,夫妻共有的房产确实存在着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倘若夫妻中的一方所背负的债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定义的个人债务范畴,例如因为参与赌博、吸食毒品等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的非法活动而导致的负债,一般来说只能依法强制执行该债务人名下的个人财产。然而,若所欠债务源于家庭共同生活与经营所需,同时夫妻双方并未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做出明确的分别所有权约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共同拥有的房产有可能被纳入强制执行的范围。在实施执行程序的过程中,通常会优先保护非债务人配偶所享有的权益份额,然后再对属于债务人的那部分权益进行处理。举例来说,可以通过对房产价值进行全面评估,从而确定出债务人所占份额相对应的价值,进而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如公开拍卖等方式。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涉及到强制执行夫妻共有房产的事例往往非常复杂,需要结合具体的事例事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夫妻财产清算需界定共有资产,含婚内工资、奖金、经营所得及知识产权收益等。原则均分,过错方(如重婚、家暴)或得较少份额。双方能协商则依约分配,否则可诉诸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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