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主体认定有何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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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判断知识产权侵权主体时,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是关键。如果是个人直接侵权,那么这个人就是责任主体。如果是单位成员在职务过程中侵权,那么单位就是承担主体责任的一方。此外,如果存在诱导或帮助他人侵权的行为,教唆者和协助者也可能构成共同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主体认定有何规定

一、知识产权侵权主体认定有何规定

关于知识产权侵权主体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的是侵权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倘若某个自然人实施了侵权行为,那么该特定个体便构成侵权之主体。

然而,若某个单位组织内的相关人员在执行日常工作时出现了侵权行为,该单位亦会被视为侵犯权利人权益的主体。在此基础上,若存在教唆或协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那么教唆者与协助者亦有可能被判定为共同侵权之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能否仲裁,有哪些规定

若签署了充分且合法的仲裁协议并且满足申请仲裁的种种要求,那么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争议便能通过仲裁方式加以解决。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仲裁法》的第二十一条例文中窥见端倪。该条款明确指出,欲进行仲裁的各方当事人须依循以下必要步骤:首先要有适当的仲裁协议存在;接着要有具体而明确的仲裁请求和相关的事实与理由;最后,所涉及的事项需属于仲裁委员会所能管辖的范畴。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著作权法》的第六十条亦有云,针对版权争议,既可采用调解模式予以解决,也可以依据各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书面仲裁协议或创作权合同内所含有的仲裁条款,向相关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然而,如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仲裁协议亦无在创作权合同中载明仲裁条款,便可径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纷争。《著作权法》第六十条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知识产权侵害一般怎么判

知识产权遭受侵害的裁决结果会依照特定情形进行评估。一般而言,法院会全面权衡以下各项因素: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与情节、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以及侵权方的过失程度等等。惩罚措施可能涵盖制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等多个方面。关于具体的量刑标准及范围,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在处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原告需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侵权行为的真实存在及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

知识产权侵权主体的认定,核心在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者。个人直接侵权,则该人为责任主体。单位成员职务行为侵权,则单位承担主体责任。此外,若存在诱导或帮助他人侵权行为,教唆者与协助者亦可能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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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认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本罪构成要件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主体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如何理解“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含义
“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集体单位的人员,如村民委员会委员,另一类是群众性组织的人员,如居民委员会、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等。
考虑到职务侵占罪与罪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联系和区别,二者的犯罪主体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一定的对立性,因此不妨采取反面排除的法则,即凡是不符合罪主体的有关单位的人员,即《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外的有关单位的人员,均可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难以归属到“公司、企业”里面去的,可以归类到“其他单位的人员”。这种反面排除的法则,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应用。
(二)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本罪中的“企业”或“其他单位”
个体工商户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自然人,不具有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性质。因此,个体工商户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三)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可否成为本罪的主体
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不是从事“公务”,而是从事“劳务”的人员,如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里的售货员、售票员、勤杂人员等,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二、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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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污染纠纷日趋增多已是不争的事实,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不同类型的环境污染纠纷,成因不同,责任主体不同,相应的预防处理方法也不同。如不作深入分析,将污染纠纷的所有过错都推给企业,又简单以“谁污染,谁治理”为由,让企业承担不应承担、也不能承担的一切责任,不仅有失公正,难以服人,而且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污染纠纷,也无法有效地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纠纷的产生。下面就如何认定环境污染纠纷责任主体进行分析。环境污染纠纷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水污染纠纷、大气污染纠纷、噪声污染纠纷、危险固体废物污染纠纷、海洋污染纠纷等。而从责任主体方面分析,污染纠纷又不外乎三种类型,即政府责任型、企业责任型、混合责任型。 一、政府责任型政府责任型环境污染纠纷,其产生的根源是,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存在失职或过失等不当行为,致使污染危害由间接转化为直接,或导致污染滋生和蔓延。 二、企业责任型环境污染纠纷的直接责任人是企业。正因为企业排污行为的存在,才直接导致污染纠纷的产生。 三、混合型责任由于相关法律缺失或者政府滥用权利审批通过不合格的企业,也由于企业的生产等造成的环境责任。在大概了解到环境污染责任的主体大体分类后,我们在遇到相关的情况而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时我们该如何维护我们自己的权益呢,在遇到环境侵权的情况我们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方式大概有两种,分别是行政诉讼和到上诉,所以我们在遇到环境污染而遭受损失时应该要积极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让自己的财产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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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增资交税具体规定?
一、税收法规规定,知识产权投资入股,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也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二、知识产权出资节税的方案如今不少企业选择了知识产权作价作价入股的方式减少资本投入,那是怎样投资最划算呢?与他人合伙经营所需负担的税收最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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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主体的责任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污染纠纷日趋增多已是不争的事实,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不同类型的环境污染纠纷,成因不同,责任主体不同,相应的预防处理方法也不同。如不作深入分析,将污染纠纷的所有过错都推给企业,又简单以“谁污染,谁治理”为由,让企业承担不应承担、也不能承担的一切责任,不仅有失公正,难以服人,而且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污染纠纷,也无法有效地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纠纷的产生。下面就如何认定环境污染纠纷责任主体进行分析。环境污染纠纷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水污染纠纷、大气污染纠纷、噪声污染纠纷、危险固体废物污染纠纷、海洋污染纠纷等。而从责任主体方面分析,污染纠纷又不外乎三种类型,即政府责任型、企业责任型、混合责任型。 一、政府责任型政府责任型环境污染纠纷,其产生的根源是,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存在失职或过失等不当行为,致使污染危害由间接转化为直接,或导致污染滋生和蔓延。 二、企业责任型环境污染纠纷的直接责任人是企业。正因为企业排污行为的存在,才直接导致污染纠纷的产生。 三、混合型责任由于相关法律缺失或者政府滥用权利审批通过不合格的企业,也由于企业的生产等造成的环境责任。在大概了解到环境污染责任的主体大体分类后,我们在遇到相关的情况而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时我们该如何维护我们自己的权益呢,在遇到环境侵权的情况我们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方式大概有两种,分别是行政诉讼和到上诉,所以我们在遇到环境污染而遭受损失时应该要积极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让自己的财产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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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土地使用税管理费用的主体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土地使用税的定义以及性质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二、土地使用税计入管理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薪酬、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三、土地使用税计入管理费用的原因 至于为什么要将土地使用税计入管理费用,并没有统一的解释。小编综合了学界观点,为大家解释一下。对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都是一种财产税,从概念上理解财产税是对物进行的使用权进行征税,也是对使用物费用消耗的补偿。所以以费用的形式反映。而其他税种比如:流转税、所得税都是行为税,是权力机构对某种行为发生进行调整。因此,我国法律将土地使用税计入了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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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增资交税具体规定?
所得税个人: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规规定,对于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在转让该项股权时,其作为转让收入抵扣价值的财产原值,只能以评估前的价值为标准,而不能以评估增值的价值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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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是主观认识还是被认识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10)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如何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如何认定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
2,383条关于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职务侵占罪应该如何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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