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意见书诈骗罪怎么判

最新修订 |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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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法律体系中,对于诈骗罪的量刑主要依据涉案金额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如果涉案金额较小,通常会获得较轻的处罚,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并处罚金;如果涉案金额较大,且情节严重,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极其严重,可能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财产剥夺。
起诉意见书诈骗罪怎么判

一、起诉意见书诈骗罪怎么判

在法律体系中,针对诈骗罪行的量刑标准主要是根据涉案金额以及案件的相关情节予以裁断。一般情况下,若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则将会面临较轻的刑事处罚。具体而言,对于涉及金额较大的侦查案件,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如果涉案金额巨大且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嫌疑人将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包括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需缴纳罚金;而当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嫌疑人将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或被剥夺部分或全部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的区别有什么

一、发起主体方面存在差异。

起诉意见书是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按相关规定来制作的;

而起诉书,作为人民检察院必须按照严格的诉讼流程进行,以国家名义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出公诉的法律文书,因此也被誉为“公诉书”。

二、在递送对象上两者有所区别。

起诉意见书主要递送到同级人民检察院或是本院的公诉部门;

而起诉书,通常情况下,它是直接主送给人民法院,再由法院将其分别发送给每一位被告人、辩护人、并同时附带进入检察卷宗档案以及检察院内部卷宗。

三、特别需指出的是,两者在具体内容上并不总是保持一致性。

检察院有权修正起诉意见书中所认定的犯罪行为类别,甚至可以选取其中一部分内容作为指控依据,而其余部分则予以撤销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三、起诉意见书能看出怎么判吗

检察院提交的起诉意见书可无法直接为审判结果划定 确定无疑 的界限。起诉意见书,顾名思义,是检察院在处理完某项刑事事例并成功对其侦破结束之后,经过详细分析与评估后,认定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凿且充足,有必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进而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时所必须制作的法律文件。然而,这仅仅代表了检察院对于该事例的观点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至于最终的审判结果,则受到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例如事例的实际情况、证据的充分程度及其可信度、被告方的辩护意见、法律条款的适用等等。法院将在庭审过程中,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意见进行严谨的审查与质证,并在此基础上全面考虑整个事例的所有相关因素,然后根据法律规定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因此,仅凭起诉意见书,我们无法准确预测或得知审判结果究竟如何。

法律体系对诈骗罪量刑依据涉案金额及情节。小额涉案多获轻罚,大额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并罚金;巨额且情节严重者,可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加罚金;特别巨大或情节极重者,或面临十年以上徒刑至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财产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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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特指派杨XX律师担任其一审诉讼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并多次会见XX本人,通过今天的庭审,对案件事实有了更为清楚的认识,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能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没有异议,但在量刑方面,本案存在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XX系从犯。
首先,当XX向马XX打电话有没有可以挣钱的事情做时,马XX回答他能弄到假牛黄,
然后一起配合,由XX出去联系好人后把假牛黄卖给对方挣钱,所以用假牛黄骗人的想法是马XX提议的,而非XX;
其次,作案用的假牛黄和收据本都是马XX购买准备的(见马XX讯问笔录第二次第4页倒数第一行:“我就到宁夏XXX市三营镇的集市上花了150元买了30颗假牛黄,后来又在路边花了30元买了六本票据”);再次,在三个被告合谋诈骗时都是马XX提供的经费,作案前,马XX先给王XX3000元让其到阳泉进行踩点选择被骗目标,作案后,还是马XX给XX和王XX8000元作为选择下一个诈骗目标去长治的经费(路费和平时开销),故应认定XX在整个诈骗中是从犯。依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对XX;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XX;具有立功情节。
本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在2015年1月20日会见他时,他积极要求提供线索,告知我马XX(第一被告、同案犯) 的儿子在腊月二十左右结婚,他肯定要参加,并且提供马XX住在XXX市和平门五层板式楼的三单元201室,还有一套廉租房、喜欢到麻将室内打麻将的信息。会见之后我告知其弟弟戴XXX,之后其弟弟又告知办案单位,办案单位通过兄弟单位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XXX派出所将马XX抓获,故根据《刑法》第68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第6条:“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被告人XX;具有立功情节,请求法庭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
被告归案后,认罪态度积极,在辩护人多次会见时其都表示非常的后悔,对受害人遭受损害表示愧疚,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也都能如实陈述、无翻供、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是有目共睹。可见被告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犯下的罪行和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其人身危险性已经大大降低。根据《刑法》第67条:“对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四)受害人出具“刑事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谅解。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妻子及亲属积极与受害人联系协商退赃事宜。在协商过程中,本辩护人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代表其本人向受害人当面赔礼道歉,表达其悔罪之意,并且其家属支付34000元现金对受害人进行退赃,受害人也自愿出具“刑事谅解书”,表示对XX;的行为予以谅解,给予他改过自新的机会。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虽然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过,但检察院在经过侦查后依法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将其释放,故被告人不能认为是有前科,是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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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议对被告人XX判处三年以下刑期并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72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规定,相信XX已经意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增强了法律意识,因此,特请求法院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着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对被告人XX判处三年以下刑期并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在XX与马XX、王XXX的诈骗案中,其只是起次要作用,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在其归案后与今天的庭审中都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特别是对作案手段、作案经过作了详细交代,便于本案的彻底查明,并且还积极提供线索配合公安抓捕同案犯,而且通过家属主动退还全部赃款。故恳请法庭,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挽救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此致
XXXXX区人民法院
XX律师事务所
杨XX 律师
XXXXX月XXX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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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不予批捕的意见书,写明不予批捕的决定,要说明不予批捕的原因,这个决定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做出,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会退回补充侦查,超过两次需要做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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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施监督。庭审调查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的,程序合法。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宣读并出示了大量依法收集的证据,经过法庭质证,证明本院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王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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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人王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身体权利。综上,被告人王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审判长,以上是公诉人关于被告人王犯罪事实和定罪部分的公诉意见。
二一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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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诈骗罪不要批捕意见书如何写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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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本人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合同诈骗案被告人张**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分析了案卷材料,认为张**涉案次数、涉案数额均与公诉机关指控有较大差距,并且在作案过程中发挥作用相对较小,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张**没有参与诈骗刘**货款的活动。
1、所有证人均证明,诈骗刘**的活动均由郭**一人完成,没有证据证明张**参与了对刘**进行诈骗的指使、策划。
2、即使张**说过让郭**再凑点钱,也不能证明有对刘**进行诈骗的故意。因为郭**、张**此前有多次向王**借钱的行为,不能排除张**是让郭**借钱的可能性。
3、即使郭**诈骗后告诉张**“收了4万元货款”之类的情况,也不能证明张**知道是郭**诈骗所得。因为“收货款”一般理解为收回的债权,至少不能排除张**理解为郭**收回其原来经营活动的外欠货款等债权或者从事其他经营的货款的可能性。
4、即使在郭**诈骗完成之后,刘**向张**打电话时,张对其进行了应付,那也只能证明张**在此时才知道郭**的诈骗活动,但此时诈骗已经完成。
二、张**参与诈骗的不是起诉书指控的2418200元,而是1734190元。
张**的诈骗所得,应当不高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除张**没有参与诈骗刘**488200元外,马**和富*公司的实际损失也远低于起诉书所指控的数额。
1、被告人的诈骗所得也即马**实际损失不是805000元,而是698490元。
(1)在张**参与的诈骗马**活动过程中,马**实际付出总货款为4125000元。其中2008年4月26日前付货款3550000元,2008年4月26日付货款为575000元。
(2)马**收到的货物的实际价值为3426510元。其中2008年4月26日前为2306吨价值2651900元,2008年4月26日后为577吨价值774610元。以上为出厂价加必要费用,并不包含张**利润所得。
(3)马**实付货款与实际所得货物价值之差为:4125000元-3426510元=698490元。
(4)公诉机关以郭**与马**签订的合同的价款计算马**的损失或诈骗数额是不正确的。因为本案既然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则签订合同的目的是诈骗,合同约定的内容也是不具备可履行的法律效力的。既然张**履行合同的过程是一个诈骗的过程,则被告人的诈骗所得应以扣除受害人实际收回部分后的所得计算,而受害人实际收回货物的价值,也不应以用以诈骗的无效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而应以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
2、被告人诈骗富*公司所得也即富*公司的实际损失不是1125000元而是1035700元。
(1)富*公司实际向被告人付款为170万元,这一点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无异议。
(2)被告人向富*公司发货5000吨价值是664300元,而不是起诉书认定的575000元。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富*公司资金流向图,富*公司6月11日打给被告人的80万元中,用于进货的分别为195800元、92400元、96100元,6月26日打入的50万元中,用于进货的分别为20万元、8万元,以上合计为664300元。因为这些钱已经打给被告人,成为被告人自己支配的钱,我们有理由相信,被告人支出的进货成本,是合理支出,即与货物价值相对应的支出。
(3)被告人诈骗富*公司所得也即富*公司的实际损失是:170万元-664300元=1035700元。
3、综上,被告人张**参与诈骗的货款总额为:698490元+1035700元=1734190元。
4、计算被告人诈骗所得数额,不只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也是判决向被告人追缴犯罪所得并向受害人返还的依据。如果认定被告人犯罪所得高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不只对被告人是不公平的,使受害人缴所得高于实际损失,也是不利于扼制犯罪的。
三、在整个合同诈骗过程中,被告人张**的同伙郭**起着更积极、更活跃的作用,其具体的操作过程并非都是张**所指使,其诈骗故意更为明显,对犯罪的得呈起着更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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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准备写诈骗罪的意见书,不知道是怎么写的,所以请问一下诈骗罪法律意见书范本是怎么写的呢
[律师回复]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涉案嫌疑人陈某由于曾经对被害人有过帮助,其利用了这一优势取得了被害人的信任,便以被害人为目标。首先,在客观方面陈某采取了欺骗的手段,虚构了借钱买房的事实,隐瞒了自己真实身份(因为前后两次借款其出示了两份不同的身份证复印件,而且被害人按身份证上的地址到其户籍地时,该地村民反映村里并无此人)。被害人由于陷于陈某的欺骗,信以为真,两次将钱通过现金交付和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给陈某,金额达20万之巨。陈某得款后,并没有用于买房或者办理抵押,而是立即采取搬家、停机的方式断绝了与受害人的联系,携款潜逃并将该款用于挥霍享乐的腐朽生活方式,至今毫无音讯。由此可见,陈某苦心专营,在“借款”之初就具有非法占有该笔钱财的主观意图,毫无归还本意,诈骗性质暴露无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该法律问题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陈某诈骗既遂,金额达20万之巨,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以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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