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债权申报要求范围是什么
对于破产债权申报的范畴,我们在此做出详细说明,但并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尚未到期的债务、附带条件或期限的债务以及尚未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裁定的债务。
此外,在破产申请被受理之前已经存在且没有任何财产担保的债务,或者虽然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主动放弃了优先受偿权利的债务,也都属于申报的范畴之内。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职工债权无需进行单独申报,而是由破产管理机构在调查核实之后,编制成清单并予以公开披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二、破产债权申报期限过了债权人怎么办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明文规定,对于在法律所载定且由人民法院裁定制的债权申报期限之内尚未得以展开申报的债权人,自该期限届满后有权在最终分配时限之前追加申报。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此之前已经开展调配之事宜,将不再对已有之调配事宜予以修补复配。
此外,为核实及审批新增之申报债权所需支付之费用,概应由新增申报申请人自行承担。《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破产债权申报向谁申报
对于破产债权的申明,通常要求向破产财产监管方(即破产管理人)作出报告。破产财产监管方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肩负着掌控与处理破产企业资产、诉讼事宜等诸多事务的专责机构或工作人员。在处理破产债权的申明过程中,有一套明确且严谨的时效以及法律程序需要遵循。债权人有义务在人民法院所指定的债务申报时间范围内,将债权人的负债情况如实向破产财产监管方进行申报,同时需以书面形式详细阐述负债的具体金额、是否存在担保以及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权申报,这可能将会对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益行使造成负面影响。然而,如果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之前能够及时补充申报,那么在此之前已经进行的分配,将不会再对其进行额外的补偿分配。为了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债权人应该时刻关注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准确地进行债权申报。
破产债权申报涵盖但不限于:未到期、附条件或期限的债务,及未经诉讼仲裁裁定的债务。同时,无财产担保及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债务亦属申报范围。特殊地,职工债权无需个人申报,由破产管理机构核实后编制清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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