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离婚期间一方不让另一方看孩子怎么办
此种情形既不合乎法律规定,亦欠缺合理性精神。在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之时,夫妻任何一方均享有应有的探望子女之权益。任何一方皆不得擅自剥夺另一方接触、照顾子女的机会。建议您首先尝试与配偶进行深入的沟通交流,明确表达您对孩子的关爱以及探望子女的合理诉求。若经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可考虑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其介入并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公正裁决,以确保您的探望权得以充分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起诉离婚期间能同房吗
嗯,实际上是可以的。
当夫妻俩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婚姻问题,也就是提起离婚诉讼的那段时间里,他们实际上还是合法夫妇,因此原则上允许他们继续共同居住。
然而在这里需要提醒各位朋友们,提出诉讼并不意味着你们已经正式解除婚约了哦。
事实上在法院最终做出离婚判决之前,夫妻两人仍然是婚姻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这一点,我国的《民法典》中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该法的1079条款规定,若夫妻中有一方想要结束这段婚姻,那么他(她)可以选择请求相关单位进行调解,或是直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而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将对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
若是经过调解,双方感情仍无法修复,无疑需要验摆在是否应该裁决离婚的问题上。
具体来说,以下情况都可能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隐性因素:
如存在严重的重婚行为或与他人同居的现象;
存在长期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甚至是由于感情不和而长时间分居;
以及其他种种必然或自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倘若夫妻一方被依法宣告失踪,另一方则有权提出离婚诉讼。
如果人民法院因为种种原因未能裁决离婚,但是双方却在之后的一年内仍然处于分居状态,那么此时若其中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的话,人民法院应该酌情考虑,然后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裁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起诉离婚期间欠的钱算不算共同债务
在诉讼离婚过程中所涉及的债务范畴,是否应当归类为共同债务,这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若此笔债务主要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共同投资运营或为履行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而产生,则通常会被视为共同债务。然而,若债务系由单一方当事人独自承担,且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领域,则有可能被判定为个人债务。具体的判定结果还需结合债务的实际用途、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水平以及债务发生的具体时间等多重因素进行全面考量。
此情形违法且无合理性。离婚诉讼中,双方均有探望子女权,不得剥夺对方接触子女的机会。建议先与配偶沟通,表达关爱与合理探望诉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申请,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裁决,保障您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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