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一般有哪些手段

最新修订 |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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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诈骗手段层出不穷,互联网、电话、社交、中奖等领域都可能成为诈骗的温床。不法分子利用虚假商家、冒名身份、虚假人际关系及中奖陷阱等手段,让人们防不胜防。随着科技的发展,诈骗手段也在不断升级,防范难度越来越大。
诈骗案一般有哪些手段

一、诈骗案一般有哪些手段

这是一种常发生且广泛存在的犯罪行为,其诈骗手段涵盖了诸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诈骗,例如,利用虚假的网络商家或投资平台等实体,以欺骗性的方式从受害者手中获利;

此外,还有电话诈骗,借用冒名顶替的身份伪装成公检法机关、银行等权威机构,以各种看似合理的理由诱使受害者进行资金转移和汇款操作;

再者,社交诈骗也是一种常见的手法,通过在网络上建立虚假的人际关系来获取受害者的信任,然后编造各种理由向他们借取金钱;

最后,中奖诈骗也是一种常见的诈骗形式,通常会以通知受害者中奖为由头,但实际上需要先行支付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才能够领取到所谓的奖金。总的来说,诈骗手段层出不穷,并且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地演变和更新,使得人们在防范此类犯罪时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案一般多久会立案

依据我国《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当警方接到举报案件之后,需立即展开受案和立案审查工作。具体操作应按照如下步骤进行:首先,应由相关办案警种或部门接受举报,进行初步的调查核实,并对可能涉及到违法行为的案事件做出及时处理,以防止案件被恶意推脱和拖延。针对情节较为简单明了的行政案件,警方内部规定的受案审核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24个小时,而对于部分复杂难解的案件,审核时限则可延长至3天以内。至于在刑事案件中,立案审查的时间则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但如果涉案线索需要进一步查证,则立案审查的期限也可以适当延长至7天内;对于那些重大且复杂的案事件,在得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审查期限甚至还能再延长到30天。除此之外,如果经过研究确认已经不能对案事件进行受理和立案处理,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又发现了新的证据或者事实,或者更正原来的判断错误,导致需要重新考虑是否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警方应及时进行受理和立案处理。《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工作流程

2.及时审查办理。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三、诈骗案一般调查多久会有结果

关于诈骗罪的调查期限问题,由于其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因此很难给出统一且精确的答案。通常情况下,对于一些较为简单明了的诈骗事例,有关方面可以在数个月内得出初步的调查结论;然而若是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如牵涉到众多受害者,资金流动极其复杂,嫌疑人数目众多或跨越多个地区等,那么调查所花费的时间则有可能延长至一年甚至更长。值得注意的是,事例的调查进展速度往往取决于证据收集的难度、罪犯行为手段的复杂性以及公安机关的办案资源和效率等多种因素。在调查过程中,如果仅有充足的证据支持,且事例的核心事实得以明确,那么事例便可以较快地移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并提出公诉申请。但是,若证据不足以支撑指控,那么可能还需要进一步的补充侦查工作,这无疑又将导致调查期限有所延长。总而言之,究竟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完成对某一具体事例的调查工作,必须依据事例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综合评估与判断。

诈骗行为频发且广泛,涵盖互联网、电话、社交及中奖等多领域。利用虚假商家、冒名身份、虚假人际关系及中奖陷阱等手法诱骗资金。诈骗手段随科技发展不断演变,防范难度日益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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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中介提供的服务应该有尽量代理更多的待售房屋以供顾客挑选,通过验证、备档、签订合同等手段保证顾客买房的安全性,协助中间担保、代办贷款、过户取证等各项服务使顾客更省时省力,还要为投资型顾客代理出租等。中介收费国家明文规定房屋买卖代理收费分档计取,500万元以下收取2。5%,这笔费用应由房屋出售方支付。有关专家还为市民支招,以防在租房时再受气。
(一)综合比较各公司的服务模式,货比三家,尽量不交或少交看房金或看房费等,以免发生纠纷。
(二)要审查对方是否具备工商执照和房地局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工商执照中应具备“物业代理”这一经营项目,以上两证也应有“年检合格”的印章。
(三)在与公司看房前,要认真阅读对方提供的“中介代理合同”,这一环节至关重要,要找出您认为不合理的条款与对方商量改妥后再签字,因为一旦签字合同生效,有可能有些条款将来会对您十分不利。
(四)不要和经纪人个人隐瞒公司私下成交。有些客户为节省中介费,向经纪人支付回扣私下做单,这种做法不太可取。其一房源信息是公司财富,这样做已经违反双方合同,会遭到公司起诉;其二收取回扣的经纪人一般道德水平低下,有可能等你入住后看准你不敢声张,继续索要钱财;其三目前存在一些经纪人勾结外人冒充假房东行骗,诈取钱财后逃之夭夭,使客户白白遭受损失又无处追偿。
(五)在订房时一定要自己审查房东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原件,三证俱全才可付款。虽然说中介公司有审查证件的责任,但有些经纪人并不负责,所以自己必须要亲自审查,以免被假房东诈骗,据中介公司实际操作的经验来看,一般出现的诈骗事件都是房东证件不全,而当事人没有防范意识造成的,这点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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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告诉我,他好像遇到了合同诈骗。不知道该怎么办,想要问一下合同诈骗罪的一些手段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说到底,合同诈骗只不过是刑法中诈骗犯罪的一种类型,它同样具有普通诈骗罪的一般特征。采用欺骗方法、他人上当受骗后“自愿”交付财物是所有诈骗犯罪客观方面的共同特征,合同诈骗罪也不例外。合同诈骗的特殊性表现在发生的场合(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和欺骗的具体手段上。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合同诈骗的一般技术过程为:首先利用对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信任,使对方履行合同,而后实际获得对方的财物但自己不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注:赵秉志主编:《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74页。)在具体分析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时,同样可从诈骗犯罪客观方面的三个特征去分析:
(一)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
所谓欺骗行为,最常见的是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二种,“虚构”和“隐瞒”是行为的方法,“事实”和“真相”是行为的内容。合同诈骗虽然发生在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但也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来实现其犯罪目的的。刑法第224条规定了五种具体的合同诈骗方法:
1、虚构合同主体。即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这是合同诈骗犯罪分子最惯用、最常见的诈骗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主体真实、合法是合同成立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曾明确,盗用、冒用他人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都是无效的经济合同,一切责任应由盗用人自负,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虚构合同主体的方式主要有以下情况:
一是盗用合法主体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如行为人盗用合法主体的空白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他人签订合同;也有的人没有得到他人(包括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公民个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利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进行诈骗犯罪活动。如原企业的承包人、租赁人在承包、租赁期届满以后,继续以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被单位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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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以及被解除委托的行为人擅自利用原来保留的公章签订合同的行为,都属于盗用主体的诈骗行为;
二是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主体与他人签订合同。是指通过私刻公章、伪造证件等手段,制造“合法主体”的身份和“履行能力”的假象。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以犯罪为目的而采取欺骗方法取得法人资格,尔后以法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因其宗旨就是犯罪,故其法人资格是无效的。实际上也是一种虚构主体的犯罪。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我国法人制度的不完善,在一无资金、二无设备、三无营业场所的情况下,靠“关系”取得营业执照后,打着“法人”的名义专门从事诈骗犯罪活动。犯罪得逞后,这个“法人”就作鸟兽散。对此,不能仅从形式上看问题,而需从内容上把握其虚构主体的实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这类所谓的公司,实际上并不具有合法主体的身份;
三是利用已被撤销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在市场竞争中,一些企业因种种原因而亏损、破产、倒闭。原有的一些介绍信、合同书、业务专用章等未及时收回妥善处理,一些人就利用这些单位原有的工作证、合同书介绍信等证件,继续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货物货款;
四是一些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承包者、租赁经营者,明知其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没有履约能力或清偿能力,以承包企业或租赁企业的名义订立合同,骗取财物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或个人挥霍,将合同义务转嫁给企业,或者取得财物后溜之大吉。有些人甚至在承包期满或租赁期满以后,利用原业务单位对他的信任继续签订合同以骗取财物。
2、虚设担保。即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行为。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减少合同的风险、保障合同的履行,根据法律法规或对方当事人的要求,出具合同担保。当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即可按照担保约定采取补偿措施。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作担保,是指行为人提供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据)支付定金或作为抵押物。伪造的票据,是指依照真实的票据样式、图案、颜色、格式,通过印刷、复印、拓印、绘制等方法非法制造的假票据;变造的票据,是指行为人在真实票据的基础上,通过剪辑、挖补、覆盖、涂改等方法,对票据的主要内容,非法加以改变的票据;作废的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包括过期的、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
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是指行为人以虚假的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和车辆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即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作抵押物。
3、设置陷阱。即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取得和履行合同的行为。此种诈骗方法最具欺骗性,行为人本身并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诚意,却与他人签订合同,先付给小额货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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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量货物,作出准备履约的姿态,骗出全部货物或货款后,就采取推、拖、躲、赖等手段制造“经济合同纠纷”或“债务纠纷”的假象,不履行合同的其余义务。例如,不法分子利用一些企业产品积压、滞销,厂家急于寻求销路的心理,以少量定金为诱饵上门订货,或以推销代购为名,把货物拉走,使企业上当受骗,占有他人财物后又无意归还。
我哥哥现在想要进行校园贷款,但是怕被骗。想要咨询一下校园网贷的诈骗手段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校园贷”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金融平台,在给学生提供资金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社会问题,滋生诸如“电信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暴力催债”等违法犯罪行为。由于在校学生社会经验不足、防范意识较差、心理承受能力弱、法律维权意识不强,“校园贷”违法犯罪给学生的心理、精神造成极大伤害,一些学生因此辍学,个别甚至自杀,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目前“校园贷”诈骗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种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在校大学生推送贷款广告,以免抵押、低利息为诱饵诱导学生贷款,并要求缴纳贷款“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费用,收到学生支付款项后即将其“拉黑”不再联系。
一种是串通“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职业指导讲座,夸大培训效果,与学生签订声称能提高综合技能的培训合同,并与贷款公司勾结,诱导学生贷款支付学费,从中诈骗学生。
还有一种更为极端的,要求学生提供照片、视频、身份证和家属电话号码等作为贷款抵押和担保,一旦学生无法如期还款,便以此威胁,勒索钱财。
我想你就校园网贷的诈骗手段有哪些已经清楚了,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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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网络诈骗案作案手段都有什么?
“丢钱分钱”诈骗。犯罪分子一般在广场、车站等人流较多处先由一人故意在受害人面前掉下一叠大面值(如100元面额)的人民币或钱包,有意让受害人发现拾起;然后由同伙上前将受害人围住,以“分钱”为由,诱骗受害人将随身的钱自愿交出,实际上捡得的钱除底、面两张是人民币,其余都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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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常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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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有哪些手段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冒充公检法人员,向被害人虚构个人信息泄露、涉嫌犯罪、资产需要保全等事实,诱导其向指定账户中汇款。
2、冒充中奖,向被害人群发诈骗短信、拨打诈骗电话或引导受害者主动联系后,冒充客服人员或工作人员要求“手续费”或者“风险基金”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3、借推荐“优势”股票之名,骗取受害者钱财。犯罪分子先发送推荐股票的短信,统计股民资料后,以保证客户收益为诱饵,骗取股民交纳会员费。
4、借推销假冒保健产品之名,骗取受害者钱财。犯罪分子向一些老年人推销无保健品标志、未经卫生许可登记的“保健产品”,采取货到付款方式,通过邮政速递有限公司寄出货物,回收货款。
5、谎称被害人医保卡异常进行诈骗。谎称被害人的医保卡涉嫌盗刷违禁药品,要求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以预先更改好来电显示号码的“公安局号码”与被害人通话以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要求被害人将钱款转到指定账户。
以上只是列举了一些常见的电信诈骗案件(手段),但是电信诈骗的手段翻新速度很快,普通群众在预防电信诈骗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要贪图小便宜,不相信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情;
2、防止身份泄露,比如有一部分人喜欢在ATM机上抽钱后,把小票拿到,但是,看一看就扔掉了,这给一些电信诈骗者提供了相当好的条件;
3、在接到短信或者是电话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核对真实的信息;
4、遇到恐吓一类的电信信息或者是电话的话,不要惊慌,冷静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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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被骗3000能立案吗,诈骗手段有哪些?
可以,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因此,诈骗3000元构成刑事犯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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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的期限。 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提起公诉。 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 最后是到。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是二个半月 如果有二审,一般是二至三个月,最长五个月。 如果有认为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时间还会延长。 综上所述,一个刑事案件,如果不复杂,案情简单,会在五至六个月审理结束,如果复杂,又多次退回,那审限最长会在二年左右。 在实践中,超期羁押的现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羁押的种情况,应当及时聘请律师代为申诉,申请取保候审等,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在宣判后,用被判刑期减去已经在内被羁期的时间, 如果少于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中服刑,在中一般是不会减刑的。如果高于一年,就会在一段时间后按剩余刑期的长短被送到不同的去服刑。 在内服刑,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
一般诈骗罪和一般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诈骗罪是故意犯罪吗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诈骗罪的判刑标准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究竟诈骗罪是故意犯罪吗从上文诈骗罪犯罪构成的内容中可以知道,诈骗罪属于故意犯罪,并且还是直接故意,要求要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才行。在具体对此罪量刑处罚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具体的犯罪数额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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