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需要先行进行仲裁程序,然后才能进入到诉讼阶段。之所以如此安排,主要原因在于劳动仲裁乃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提性环节和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唯有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处理制作的裁决书,方才有资格提交给法院予以司法审查与裁判。相较于诉讼而言,劳动仲裁具有快速、灵活地化解矛盾,并能有效减轻法院审判压力的优势。通过仲裁程序的先行介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一些相对简单的争议予以排除,从而使得更为复杂的争议得以进入诉讼程序得到妥善解决。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例如用人单位存在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时,劳动者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再行经历仲裁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争议必须提供劳动合同吗
劳动争议作为众多民事纠纷中的一种,其发生频率相当高,出现这样的情况时,可以由各方当事人通过平等、自愿的方式进行和解,若无法成功洽谈,则劳动者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请求。
当需要对劳动争议进行劳动仲裁时,无论是否存在有效的劳动合同,都必须提供相关材料以证明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着劳动关系。
具体而言,对于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人员来说,提供载明了劳动权利义务等基本条款的书面文件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如未能签订此类文件的话,还应提供其他足以反映出劳动关系真实状况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
“所有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公民之间,均应签署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但并未同步签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雇佣关系生效后的一个月之内签立。
倘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雇佣关系生效前提交了劳动合同的签署申请,该劳动关系将自雇佣关系正式落实那天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的法律规定
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解决劳动争议问题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其中仲裁作为一项前置程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保障此过程的公正公平,中国政府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此做出详细规定。具体来说,当劳动争议产生之后,申请人有权选择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若协商未果或当事人拒绝协商,则可请求本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出面调解;如果调解也未能达成共识,则申请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对于仲裁结果,如无本法特殊规定的情况,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救济。这样的设定主要考虑到仲裁具有程序简单、处理迅速等优势,有助于优先解决劳动争议;同时,它还设立了一个相对平和的渠道,供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防止因直接进入诉讼程序而加剧矛盾。总的来说,通过先行仲裁,我们能够有效提升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与效果。
劳动争议一般需先仲裁后诉讼,因仲裁是诉讼前提,确保裁决经仲裁方得司法审查。仲裁快捷灵活,减轻法院压力,筛除简单争议,让复杂案件得以诉讼解决。但遇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等违法,劳动者可直诉,无需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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