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诈骗罪,即以不正当方法获取信用卡内信用额并将其兑换成现金,且未按照制定的银行用途去使用这些资金的行为。这类行为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稳定,侵害了银行的财产权益。它的常见模式包括伪造商业交易、借助销售点终端机(POS)等设备套取现金。若情节特别恶劣,将被判定为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二、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在信用卡诈骗罪这一领域,犯罪主体必须为一般大众,且此种犯罪行为只会由自然人所涉及。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倘若存在任何以下几种情况,则涉嫌犯下信用卡诈骗罪行,其对应的刑罚也会有所不同。
具体而言:
对于犯罪金额较大者,刑罚将包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相应的罚金;
而对于犯罪金额极大或情节极其严重者,其刑罚将会升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犯罪金额达到一个令人瞠目结舌的地步,或者出现了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时,刑罚甚至可能上升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是无期徒刑,并需要进一步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金或等待财产被没收。
在此类犯罪中,包含有多个具体情况:
其中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通过虚报个人身份信息所获得的信用卡、滥用废弃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行为。
前述所提及的“恶意透支”行为,是指持有卡片者采取了非法占有的意图,超出了规定的限额或期限使用信用卡,即使面临发卡银行的催收,依然不予偿还。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
如果是盗取了信用卡并加以利用,那么应依据《刑法》(2017)中的第二百六十四条进行量刑处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乃是一种严重的金融犯罪,其定义为行为人出于对非法占有之渴望,利用信用卡管理法规的漏洞,通过欺诈性的手法获取他人财产,使得所骗财物达到一定数量的犯罪行为。此类犯罪主体多样,涵盖了多种行为方式在内,例如制造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虚构身份信息盗用他人信用卡、利用已失效的信用卡行骗、私自滥用他人信用卡以及过度透支等为主体的犯罪行为。其中,恶意透支则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越信用卡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行为。对于此类犯罪的立案标准,通常设定为诈骗金额在五千元人民币以上。一旦触犯此罪,行为人将会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具体的量刑标准将依据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来决定。
证券诈骗罪,系指非法手段获取信用卡额度并套现,违背银行资金用途规定。此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损害银行资产安全。常见手法如伪造交易、利用POS机等套现。情节严重者,构成刑事犯罪,面临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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