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问题,是谁负责的

最新修订 |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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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程质量的责任归属较为复杂,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施工方没有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进行作业,导致了质量问题,那么施工方应该承担责任。如果是建设单位压价或者压缩工期,导致了质量问题,那么建设单位应该承担责任。勘察、设计单位的文件如果有缺陷,也需要承担责任。
工程质量问题,是谁负责的

一、工程质量问题,是谁负责的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问题往往颇为繁杂,需依具体情形加以判定。倘若由于施工方未能严格遵照工程设计图纸及相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作业而引发的质量问题,则应由施工方承担相应责任;反之,若因建设单位强行要求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或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不当行为所致的质量问题,则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若勘察、设计单位所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存在缺陷,亦须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二、工程质量问题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在建设工程的承包关系中,发包方如果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特定的建设费款,并且该笔等额款项已经明确并到达应当履行的期限时,承包人有权与发包人协商以出让该工程的所有权抵顶所欠建设费款,从而在下述情况下拥有对此项抵顶所得权利的优先使用权,即所谓的建设工程承包方债权优先受偿——此种权利,乃法律制度明文规定,其特殊性在于确保了此类债权人能够在所有债权中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能优于一般的物权持有者享受到偿还的权利。《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的依据与程序是什么

对于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其所依据的主要准则主要涵盖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同时,也包含了工程建设的各项技术指标、国家规定以及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解决此项问题的流程通常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详尽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收集与之相关的各种证据材料。其次,在明确问题的严重性之后,制定出相应的处理策略,一般的小问题可以通过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来解决;而较为严重的问题则需要进行返工或者采取加固措施。接下来,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既定的处理方案进行整改工作,并且在整改过程中,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全程监督。当整改工作全部结束以后,需要进行质量验收,只有验收结果达到合格标准,才能允许进入到下一道工序。如果涉及到责任追究的问题,那么就需要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这其中可能会涉及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多个方面,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整个处理过程都应该形成详细的书面记录和报告,以便于日后的查阅和检验。

工程质量责任归属复杂,需具体分析。若施工方未按设计图纸和规范作业导致问题,应承担责任;若因建设单位压价或压缩工期造成问题,则建设单位负责。勘察、设计单位文件有缺陷,同样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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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已出现,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其进行补救处理,当其采取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后,向监理单位填报《监理通知回复单》
3、某工序分项工程完工后,如出现不合格项,监理工程师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对其补救方案进行确认,跟踪其处理过程,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不合格不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施工
4、在交工使用后保修期内,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施工单位进行保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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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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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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