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业限制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国家法律并未作明确规定。通常来说,这是由当事人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所共同商定的。
然而,当所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时候,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院将据此具体情形予以适当调整。实际上,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或仲裁机构会全面衡量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价值、劳动者违约行为的严重性、劳动者的薪资水平以及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等多方面因素,从而确定出一个相对合理的违约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竞业限制违约怎么认定
雇主企业可在制定劳动合同时,或是签署保密协定时,就竞业限制条款上与他们进行约定;并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要求他们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在竞业限制的期限之内,以每月的形式将一定金额的补偿金支付给这些劳动者。然而,若劳动者存在违反竞业限制承诺的行为,那么他必须要依照事先约定,向雇主企业缴纳相应数额的罚金。此外,竞业限制约束的人员范围仅限于雇主公司的高层管理者、具备先进技术的专家以及其他具有保密责任的员工。至于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区域以及期限,则需由雇主企业与被约束的劳动者共同协商确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约定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形下,这些被约束的人员在前往与原雇主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型商品、开展相同业务且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时,或者在自己创业开办同类产品和从事相同业务的情况下,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总计2年的时间限制。《中华人共民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共民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中华人共民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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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在中国现行法律之中,关于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规定是有章可循的。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此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主协商并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然而,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并非毫无约束,而是需要在事先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有所商定。需要注意的是,双方设定的违约金不能过于高昂,否则劳动者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调低给付标准。而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会根据竞业限制的持续时间、劳动者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对用人单位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等多方面因素作为判断依据,来确定违约金的合理水平。一般来说,违约金的金额应大体上与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违背竞业限制义务这件事所承受的经济损失相符,从而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原则。当用人单位提出索要违约金的要求时,他们必须首先承担起初步的举证责任,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
竞业限制违约金无国家明确标准,由双方协议确定。若约定过高或过低,法院或仲裁机构将视情况调整。实践中,综合考虑商业机密价值、违约严重性、薪资水平及补偿金等因素,裁定合理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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