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债务责任划分时,依照法律规定,原则上夫妻共同债务必须由夫妻共有财产来清偿。若一方在婚姻持续期内,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背负的债务,若债权人为证实该债务归于夫妻共同承担,需提供充分证据表明该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决策。
然而,若夫妻任何一方有能力以证据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明确约定了此债务作为个人债务,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现已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况,则可排除该债务被视为夫妻共有的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过程中应该关注的若干重要事项包括以下几点要求:
首先,应当注重贯彻性别平等这一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坚持各占一半的公平对待原则;
其次,需要坚决维护妇女及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第三点,需要充分考虑并照顾到那些没有过失行为的一方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
第四,必须遵从当事人自主意志为前提条件,如果夫妻二人都对此前的协议有明确定义,并且有明确的书面条款作为保障,那么就按照约定进行处理。
但倘若该协议的内容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或经证实其效力较低不利于实际执行,则应依据共同财产处理规则加以处理;
最后一点,必须以利于提高生产效率及改善生活便利度等人性化原因为主要参考标准来进行财产分配。《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夫妻共同房屋被拍卖怎么办理
夫妻共同房产面临司法强制拍卖的情况常常涉及众多复杂的法律状况。首先需清晰明确的是,导致房产发生强制拍卖的根本原因为何,例如债务纠纷便是其中一种常见的起因。在此条件下,若强制拍卖之原因仅仅由夫妻中的一方向外举借个人债务所引发,那么夫妻中的另一方可提出执行异议,强调该房产实属夫妻共有财产,自身所享有的份额不得被强制执行。在整个强制拍卖过程中,夫妻二人均应密切关注拍卖流程是否严格遵循法律规范,包扣评判房价的合理性、拍卖公告公布的详细性等等要素。若对最终的拍卖结果持有异议,应依照相应的法规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异议申请。同时,还需积极地与债权人开展磋商,争取寻找到更为妥当的解决方案来化解债务难题,从而避免房产遭受司法强制拍卖。倘若终究无法规避法律程序,房产将不可避免地上市拍卖,此时,夫妻应妥善保管相关证据材料,做好未来财产分割以及权益维护的充分准备工作。
夫妻共债原则上用共有财产偿,超日常需个人债需债权人举证用于共生活、经营或共意决策。但能证债权债务人间约定为个人债,或符合《民法典》第1065条3款规定者,可排除共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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