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区别在哪
土地补偿费主要是针对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其土地被国家征收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行的补偿。而安置补偿费则更注重于对那些因为征地而丧失土地使用权的农业人口的安置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以确保他们在失去土地后仍能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并获得适当的就业机会。因此,土地补偿费主要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而安置补偿费则更多地关注于对人的安置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土地补偿费有什么项目
依据我国法规政策,对土地拆迁实施征收并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款的主要原则是以被征用土地的原本主要属性与功能予以补偿。
在针对耕地进行征用时所采用的补偿措施,除了包括土地补偿款项外,还包含了安置补贴金额及土地上各类附属物品及农作物的补偿金额等。
首先,针对耕地的土地补偿款部分。
此项数据是通过评估被征收耕地在征用前的三年内所产生的平均年产值而得出。
其补偿金额的范围通常在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到十倍之间浮动。
其次,关于安置补贴部分。
其大致原理是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总数进行计算。
具体来讲,就是以被划定为征收范围的耕地总面积除以被征收单位中每个农业家庭人均占用耕地的数量来算得。
对于每一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他们对应的安置补贴金额,是根据之前所述的方式评估出的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在四到六倍区间内进行计算。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每公顷作为单位计量的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贴金额,虽然其上限设定为不高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但实际上几乎不会达到这个数字。
最后,关于土地上各类附属物体的补偿款与农作物的补偿费,这两部分的金额,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同征用耕地相类似的土地补偿款与安置补贴来制定相关的准则以作参考。《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给谁
依法征收农用地或城市郊区的菜地时,所产生的征地补偿费用,应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然而,对于地面附着物以及成熟作物等相关的赔偿费用,则全然归属于它们的所有人。关于安置补贴的问题,必须确保款项专用,它的用途通常取决于特定安置对象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还是由其他机构负责处理。如果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安置,那么此笔安置补贴就应当支付给该组织,并由他们自行决定如何管理和运用这笔资金。若安置对象为其他单位,安置补贴就应该支付给安置单位;而若是无需统一安置,这笔费用就应直接分发到每个被安置人员手中或是经过被安置人员首肯之后,用于缴纳他们的保险费用。总的来说,各个地区对于此类资金的分配与归属都有自己的特定政策和实际情况作为依据,实施时可能因此产生差异。
土地补偿费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被征用的经济损失;安置补偿费则用于因征地失去土地使用权的农业人口,确保其基本生活与就业,前者针对土地所有权,后者侧重于人的安置与生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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