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工伤认定标准有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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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鉴定中骨折的常见情况包括:在工作中因事故导致骨折;在工作前后,于工作场所进行准备或收尾工作时受伤并导致骨折;在工作时间内,因遭受暴力或意外而导致骨折;职业病可能引发骨折;在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受伤或失踪后,怀疑存在骨折情况。
骨折工伤认定标准有几种

一、骨折工伤认定标准有几种

如遇骨折需进行工伤鉴定,通常会出现如下几个常见情形:在正常工作实践中,因直接或间接从事于指定工作内容而受到了事故损伤,从而诱发了骨折现象;在实际工作时间前后,若在特定工作场所展开及完成相关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不幸遭受到了事故伤害并因此引发了骨折症状;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以及工作场所范围内,由于履行其所担负的职务职能遭遇到暴力或其他意想不到的伤害,从而导致了骨折现象;被诊断出患有职业病的患者,因为患上某种疾病而可能诱发到骨折问题;当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因为执行工作任务而不幸受到伤害,或是在事故发生后下落不明,也可能会引发骨折现象等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骨折工伤认定几级

根据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条款设定,对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我们一共有十个等级可以进行划分和确认。

因此,关于工伤骨折应被归类为哪个级别,主要还是应该基于专业的伤残评定结果进行判定。

为了做出准确的评判,需要进行专业的伤残鉴定以便最终确定患者属于何种残疾等级。

此外,还有一些情况,例如员工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受到的事故伤害都应被视为工伤:

职工处于工作期间及相应工作地点时,由于执行工作任务而遭受伤害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骨折工伤认定几级伤残标准是多少

工伤所致骨折的伤残等级评定时需要综合融合诸多复杂考量因素,这其中主要涵盖了骨折发生的特定位置、相关的治疗措施以及患者在康复过程中的大致状况等等。一般而言,只要出现骨折的现象,那么至少可以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级别。然而,如果骨折愈合之后仍然存在着功能性的障碍,或者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产生了较为显著的负面影响,那么伤残等级很有可能会进一步提高。举例来说,当身体各个部位的骨折在愈合之后没有留下任何功能性的障碍时,往往会被认定为十级伤残。但是,如果骨折导致了关节活动范围的受限,或者引发了创伤性关节炎等严重影响到劳动能力的情况,那么就有可能被评定为九级甚至是更高的伤残等级。然而,具体的伤残等级应当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做出的鉴定结论为准。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必须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者他们的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同时还需要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以及与职工工伤医疗相关的所有资料。

工伤鉴定中骨折常见情形:工作实践中因事故致骨折;工作前后在场所预备或收尾时受伤骨折;工作时间内因职务遭暴力或意外伤骨折;职业病可能诱发骨折;出差执行任务受伤或失踪后疑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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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评残的操作
(1)鉴定机构。省、地(市)、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评残标准鉴定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受当地政府委托,由劳动、卫生、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主管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医院,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或者设立劳动鉴定中心,开展劳动鉴定工作,但应当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见第14到16条)。
(2)医疗期满必须鉴定。第13条规定:“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鉴定。”在这3种情况下进行鉴定,最重要的是执行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政策上规定治疗、停工休息并发给工伤津贴的期限。这并非需要治疗而终止医疗,超过医疗期仍需治疗时还是要报销医疗费的。目前规定工伤医疗期为1个月至24个月,最长为36个月(见18条),较外国一般规定6个月至12个月时间长得多。医疗期满评残是为了转发伤残待遇,停发较高的工伤津贴,有利于保障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避免“小伤大养”造成的浪费和损失。许多人问:为什么不规定“医疗终结”时间呢?我们请专家研究过这个问题,多数专家认为:对于不同的伤病情,不同的人体素质和医院的不同医疗水平,并考虑到医学的发展,从医疗技术角度规定“医疗终结标准”是很困难的。这样,我们就借鉴国际作法从政策上规定医疗期。当然,许多省市已规定和执行“医疗终结”期限,仍可以作为地方性补充标准执行。
(3)鉴定的申报。目前劳动鉴定程序由各省市规定,全国尚未统一。根据地方的做法,当工伤医疗期满时,由职工所在单位申报鉴定,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工伤或职业病认定资料,工伤或职业病治疗诊断书和有关病历,医疗期满时治疗结论及有关检查化验资料等。规定由单位申报,个人可以提请单位申报,但不以个人为主申报,这是由于医疗期由单位执行,工伤津贴由单位支付。如果允许职工自愿鉴定,医疗期的规定就难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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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进行初审,看有关资料是否齐备,根据工伤保险政策和评残标准,审核有关证据和资料的有效性;
其次是约请和安排专家鉴定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工伤职工届时亲自前来接受鉴定;
最后,由专家以集体意见形成鉴定结论,通过劳鉴办公室正式通知单位和职工。
5)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包括定期复查鉴定和处理争议的复查鉴定。一是,第13条有“定期复查伤残状况”的规定,主要是鉴定结论以医疗期满本次致残结局为依据,某些残情有合并症的还要进一步治疗,有一些残情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加重,因此,进行定期复查并做出等级变更结论是必要的,这是利于职工和企业。目前定期复查的期限暂由各地规定。二是职工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问题,按照第57条规定,职工可以申请复查,复查鉴定后还有疑义的,可以申请上一级劳鉴会重新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当然不意味着省级结论永久不变,到定期复查时仍可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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