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监护人未能充分履行其法定职责及监护义务,其他具有监护权的个人或机构可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监护人。与此同时,未尽到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任何损害,有关部门将及时介入并展开调查,采取必要措施对其实施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监护人不履行职责,该如何办
监护人如若未能尽职尽责地履行其监护使命或侵犯了被监护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应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对于因这种行为可能导致被监护人所承受的经济损失,应当全额负责进行赔偿。
同时,依据相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有权撤销监护人的相应监护资格。《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三、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罪怎么判
若监护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其监护之责,则有可能触犯遗弃罪。该罪名的内涵是对那些年迈体衰、未成年尚未自立以及身患疾病或其他缺乏正常生活能力的人群,本应承担赡养照料之责任却予以拒绝,且情节恶劣者。其法定刑罚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采取管制措施。在实际司法操作过程中,对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将全面考量犯罪的事实情况、犯罪的性质特征、情节轻重以及对社会所产生的危害程度等诸多因素。例如,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具体行为方式、所导致的不良后果的严重性、监护人的主观过失等等。倘若并未引发严重后果,那么可能并不构成刑事犯罪,然而仍需接受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相关的民事制裁。
若监护人失职未充分履行监护义务,其他有监护权者可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失职者或将面临法律责任。此时,若被监护人权益受损,相关部门将迅速介入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确保被监护人安全及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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