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起诉离婚的条件包含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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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异地提起离婚诉讼,得被告在异地连续居住满一年,用来确定司法管辖。要是一方在异地住了超一年,另一方可以向他/她原来的居住地法院申请。此外,还得提供确凿证据,比如重婚、家暴、赌博还屡教不改等,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了。
异地起诉离婚的条件包含哪些

一、异地起诉离婚的条件包含哪些

关于异地提起离婚诉讼的要求通常规定为,需满足被告在异地连续生活达到整整一年以上的条件,此举主要是为了明确案件的司法管辖权。若出现夫妻一方在其长期居住地之外的地区离异超过至少一年的情况,则另一方有权利向其原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此外,倘若要提起离婚诉讼,还须提供充分证据以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例如存在诸如重婚家庭暴力、赌博等恶劣行为且屡教不改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异地起诉离婚该如何办理

关于夫妻双方分居一年后选择异地离婚纠纷,需从以下两种情形出发进行分析:

若其中一方已经在其新居住地生活了一年及以上时间,则另一方理当向另一方长久居住地所在的当地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求;

反之,若其中一方在与配偶分居之后,在新居住地尚未度过一年,那么可以视为其并不具备固定居所,故而另一方提出离婚讼诉时,应该前往另一方常驻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对于异地离婚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如下三项内容:

第一,如若某一方在异地已经定居一年以上,并且不愿意返回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的话,另一方就只能向该地段的法院申请法庭判令离婚;

第二,如果夫妻双方均位于外地,但处于相同城市之中,其中一方可以通过该城市的法院向对方提出离婚恳请,由法院居中调停或作出判决离婚的决定;

第三,若某一方不在本地居住满一年,另一方可在原来的居住地或者结婚登记所在地的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对此事做出裁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异地起诉离婚要多久开庭

关于异地诉讼离婚开庭时间安排,实际上受诸多因素影响。首要考虑的是,法院需对案件进行严格的审查与立案手续办理,这个环节往往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再者,向被告发送传票同样需要时间流转以确保对方当事人能够有充分的时间做好应诉准备。通常而言,从正式提交起诉书至启动开庭程序之间可能会历经数个月之久。然而请注意,此种时间跨度具体状况会受到所在地域、法院工作效率及案件本身复杂程度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与影响从而产生差异。在部分情形下,若涉案纠纷包含复杂的法律问题或者需要深入搜集新的证据材料,那么开庭日期便有可能相应顺延。如您希望获取更为精确的时间预测,我们建议您向当地的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详细咨询。

异地提起离婚诉讼,需被告在异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确定司法管辖。若一方在异地居住超一年,另一方可向其原居住地法院申请。同时,需提供确凿证据,如重婚、家暴、赌博且屡教不改等,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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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标异议答辩要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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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产异议登记费用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房产异议登记费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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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自行启动异议登记。建立异议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的权利已经得到登记簿的公信力的保护,通常情况下,其不会对登记簿上的权利归属状况提出异议,即便真有不同认识,也完全可以通过更正登记来解决。另外,从《物权法》第19条第2款的表述来看,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也仅表述为利害关系人。
2.异议登记以登记簿记载权利人不同意变更登记为前提。我国《物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也就是说,在提出异议登记之前,利害关系人事先是提出过更正登记的,在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同意更正登记的条件下,更正登记申请人就可以提出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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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与假释的异同都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缓刑与假释的异同都包含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缓刑与假释的异同都有哪些
(一)假释和缓刑都在社会上服刑,不在服刑。
(二)撤销的条件部分相同。一是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二是在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只要具备了这两个条件都要撤销假释、缓刑,根据法律规定将前后两个罪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三)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均将被收监执行。被假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假释、缓刑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收监执行原刑罚。
假释和缓刑的不同点有哪些
(一)撤销的条件不同
缓刑期间违反法律、法规等监督管理规定,《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和公安部关于缓刑期间应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直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假释期间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撤销假释收监执行不要求情节严重。这种违规行为原则上并不要求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撤销假释,即只要有违规行为,又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原则上都应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已经过的考验期限均不视为已执行过的刑期。
(二)因犯新罪或漏罪而撤销缓刑或假释后,数罪并罚的方法不同
在缓刑时直接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的原则,不存在“先并后减”,也不存在“先减后并”问题;而在假释时,则存在“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问题,犯新罪的“先减后并”,有漏罪的“先并后减”,二者不要混淆。
(三)对于在考验期内犯新罪发现的时间要求不同
对缓刑只要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不论是否在考验期限内被发现,都应撤销缓刑,但发现的新罪是否应处罚(这是并罚的前提),应遵循第87条关于追诉时效的要求。而对于漏罪,原则上应仅限于在考验期内被发现的,才可撤销缓刑。可见对新罪强调犯罪的时间是在考验期间,而对于漏罪则强调发现的时间是在考验期间。
对于假释期间犯新罪,不论该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不论何种性质、严重程度的高低,也不论该“新罪”被何时发现,都应撤销假释。但适用数罪并罚时,如果该“ 新罪”是在犯罪之后很久才被发现的,应当遵循《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的规定,考虑该“ 新罪”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发现“新罪”而进行并罚,应适用《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先减后并”规则。如果是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而需要撤销假释的,要求该“漏罪”必须是在假释考验期间被发现。适用数罪并罚,仍需要考虑“漏罪”是否超过追诉时效。
实现担保物权的异议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实现担保物权的审查范围及举证责任分配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
第三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人民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该条规定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的审查范围,即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是否具备是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核心问题。就上述应审查的内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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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实现担保物权系非诉程序,没有庭审质证、辩论的环节。民事裁定书中是否需要认定并列明基本事实?如何认定?
笔者认为,应当就双方无争议部分的基本事实在裁定书中予以认定并列明。因为无论本院认为中对主合同、担保合同的效力及担保物权的设立的认定,还是裁定书主文的处理结果,均需以事实为依据。不能跳过事实,援引法律依据。实现担保物权的审查为形式审查,在申请人按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要求提供了证据后,对被申请人没有异议的部分,就该部分事实予以认定;对于提出的异议部分,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实质性异议的,对该部分事实不予认定。另外,在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异议权利告知书的同时,可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并出示被申请人,询问其对申请书载明的事实及申请人的证据是否存有异议,并制作笔录。如此可以弥补特殊程序缺少质证环节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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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在考验期内犯新罪发现的时间要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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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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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释和缓刑都在社会上服刑,不在服刑。
(二)撤销的条件部分相同。一是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二是在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只要具备了这两个条件都要撤销假释、缓刑,根据法律规定将前后两个罪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三)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均将被收监执行。被假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假释、缓刑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收监执行原刑罚。
假释和缓刑的不同点有哪些
(一)撤销的条件不同
缓刑期间违反法律、法规等监督管理规定,《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和公安部关于缓刑期间应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直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假释期间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撤销假释收监执行不要求情节严重。这种违规行为原则上并不要求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撤销假释,即只要有违规行为,又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原则上都应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已经过的考验期限均不视为已执行过的刑期。
(二)因犯新罪或漏罪而撤销缓刑或假释后,数罪并罚的方法不同
在缓刑时直接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的原则,不存在“先并后减”,也不存在“先减后并”问题;而在假释时,则存在“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问题,犯新罪的“先减后并”,有漏罪的“先并后减”,二者不要混淆。
(三)对于在考验期内犯新罪发现的时间要求不同
对缓刑只要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不论是否在考验期限内被发现,都应撤销缓刑,但发现的新罪是否应处罚(这是并罚的前提),应遵循第87条关于追诉时效的要求。而对于漏罪,原则上应仅限于在考验期内被发现的,才可撤销缓刑。可见对新罪强调犯罪的时间是在考验期间,而对于漏罪则强调发现的时间是在考验期间。
对于假释期间犯新罪,不论该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不论何种性质、严重程度的高低,也不论该“新罪”被何时发现,都应撤销假释。但适用数罪并罚时,如果该“ 新罪”是在犯罪之后很久才被发现的,应当遵循《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的规定,考虑该“ 新罪”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发现“新罪”而进行并罚,应适用《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先减后并”规则。如果是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而需要撤销假释的,要求该“漏罪”必须是在假释考验期间被发现。适用数罪并罚,仍需要考虑“漏罪”是否超过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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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异地登记结婚的程序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可以不一定就是要在男女双方户口所在地去登记结婚。可以是进行异地登记结婚。也就是说男女双方可以到一方常住户口地区登记,这也一样是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异地登记结婚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材料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相关事项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异地医保报销包含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异地医保报销包含哪些注意事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①异地就医者需要先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异地安置审批地点为:参保单位或者街道社保所在的区县医保中心。申领到相关审批单后,填写好相关内容。带着相关单据到异地医院医保部门盖章。然后把相关审批单返回到申请地经办机构进行批准。
②异地审批的期限通常是一年,具体也就是当事人从办理日起开始到第二年的当天。一年之内是不可以变更的。若审批期限已经到期,仍在异地的当事人就需要在去相关部门进行重新审批。身在异地的当事人必不可少的要在异地选医院,各个地区对于就医者能选择几家医院的规定是不一样的。一般是可以选择两家到三家。
③异地就医者必不可少的也要遇到异地报销的事情,相关人员需要到就医的门诊、医院开具相关费用的收据、清单、处方底方、明细、医保手册、病例诊断证明,越详细越好。同时大家也不要忘记开具一份你所就医的医院的登记证明,以便于用人单位、社保所、区县医保中心进行统计汇总和审核结算工作。
④当事人在异地的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将相关报销单据邮寄回原来的所在城市进行报销,也可以让家人在原来的所在城市帮助报销。报销的标准等问题就会还是按照所在城市的规定,相关款项可由家人代领,也可自行设立相关账户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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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羁押的条件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异地羁押的条件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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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监视居住异地执行的条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视居住异地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一、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异地监视居住有什么条件
我国法律关于监视居住条款的规定,在取保候审与刑事拘留之间为执法机关适用强制措施提供了一项其他的选择,完善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体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但在司法实践中,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却并未被普遍运用,即便运用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其中主要表现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异地监视居住方面。
公安机关在对某些跨地区作案的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对一些非本地的犯罪嫌疑人在其被抓获以后,出于办案的方便及审查的快捷等因素的考虑,一些基层刑侦部门往往对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其监视居住的方法是将该犯罪嫌疑人看押在公安机关所指定的场所,接受讯问。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出于办案需要及安全的考虑,犯罪嫌疑人与外界相对隔绝,行动自由在公安机关监控之下,事实上,这样的监视居住与完全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措施无异,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被关押在专司收押、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而另一个则被以监视居住的名义被看管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场所。
这样的监视居住一是于法无据,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虽然被监视居住,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居所内尚有人身自由实质要求。二是增加了办案单位负担,办案单位往往要指派专门人员进行二十四小时看管,被监视居住的对象基本没有活动的余地,办案人员也不堪重负。三是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由于被监视居住的对象是在公安机关所指定的居所,一方面因无提审手续及程序的限制使侦查人员可以随意提审或任意延长审讯时间,同时还可能由于被监视居住对象的抵抗会招致办案人员的打骂或者刑讯;另一方面,因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被监视居住的天数可以折抵刑期,故而被监视居住对象被监视居住的时间有时难以抵算刑期。
租赁信托与委托租赁包含哪些异同
[律师回复] 对于租赁信托与委托租赁包含哪些异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租赁信托与委托租赁有哪些异同
租赁信托与委托租赁根本的区别是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同,委托租赁中的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租赁信托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为信托关系。
委托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并按照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和条件(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所办理的融资租赁业务。
委托租赁与租赁信托的相同之处包括:

一,金融租赁公司在委托租赁中和信托投资公司在租赁信托中均处于受托人的地位。完全依照委托人的意愿行事,只收取手续费或佣金,不承担风险;

二,建立委托租赁和租赁信托的基础都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

三,委托人的资金去向由委托人自主指定,用途相同,均属于投资行为,风险自负;

四,二者作为受托人所接受的资金均于其自有资金,都同样实施单独建账、分别管理的原则,都同属表外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不能采用信托的方式,即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不属信托关系,不能签订信托合同。而且必须做到委托资金与租赁项目相对应,即按照委托人确定的承租人、租赁项目、期限、利率等而接受委托租赁资金。但金融租赁公司在委托租赁的实务操作上可以借鉴信托投资公司租赁信托的做法。

一,除委托人自己指定承租人的对应性委托租赁外,还可以由金融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需求建立租赁项目信息库,调研评估后将优良项目推介给客户,委托人作为投资者自主选定租赁项目。

二,委托人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个的。原则上委托人按其出资比例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一般是对本息返还比例予以约定,另外,由于融资租赁的特点之一是加速设备折旧,在对租赁期满后租赁物残值处理的方式上,可按委托人的意愿转租给他人或者变现并按比例分配收益。其
三,在整个租赁期内,委托人原则上不提前解约,一旦发生特殊情况,委托人急需资金时,可允许委托人自己选定受让人转让其租赁合同并交纳过户手续费。
在经营大型租赁项目时,可以实行多家金融租赁公司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在内的合作,实施联合租赁。使信托投资公司中长期融资功能和财产管理的特长与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人才集中、市场信息快捷、租赁业务熟练的优势得以综合发挥。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在选择租赁项目时,信托投资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对众多的中小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产品升级换代所需要的设备租赁项目还缺乏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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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离开本地申请条件包含哪些
对于取保候审人员想要出境的地区区域,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正当理由,比如紧急医疗或者家里有突发重大变故等;2.能够按时返回原居住地,并且得到执行该措施的司法机构的批准;3.提供详细的行程计划、联系方式以及明确的回国承诺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过程中,需要注意离开原居住地可能会受到的监管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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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管辖权异议最新法律规定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管辖权异议最新法律规定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管辖权异议最新法律规定有哪些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向其移送案件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或受移送案件的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5号)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九条人民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人民发回重审或者按
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不予审查。
第二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第八十二条在一审诉讼中,无请求权的
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二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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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异地执行的条件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监视居住异地执行的条件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监视居住异地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一、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异地监视居住有什么条件
我国法律关于监视居住条款的规定,在取保候审与刑事拘留之间为执法机关适用强制措施提供了一项其他的选择,完善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体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但在司法实践中,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却并未被普遍运用,即便运用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其中主要表现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异地监视居住方面。
公安机关在对某些跨地区作案的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对一些非本地的犯罪嫌疑人在其被抓获以后,出于办案的方便及审查的快捷等因素的考虑,一些基层刑侦部门往往对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其监视居住的方法是将该犯罪嫌疑人看押在公安机关所指定的场所,接受讯问。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出于办案需要及安全的考虑,犯罪嫌疑人与外界相对隔绝,行动自由在公安机关监控之下,事实上,这样的监视居住与完全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措施无异,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被关押在专司收押、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而另一个则被以监视居住的名义被看管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场所。
这样的监视居住一是于法无据,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虽然被监视居住,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居所内尚有人身自由实质要求。二是增加了办案单位负担,办案单位往往要指派专门人员进行二十四小时看管,被监视居住的对象基本没有活动的余地,办案人员也不堪重负。三是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由于被监视居住的对象是在公安机关所指定的居所,一方面因无提审手续及程序的限制使侦查人员可以随意提审或任意延长审讯时间,同时还可能由于被监视居住对象的抵抗会招致办案人员的打骂或者刑讯;另一方面,因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被监视居住的天数可以折抵刑期,故而被监视居住对象被监视居住的时间有时难以抵算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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