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遗产是由当事人共同共同继承吗

最新修订 | 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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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父母去世后,财产的继承并不是绝对的。如果父母留下了有效的遗嘱,那么财产就会按照遗嘱进行分配。如果没有遗嘱,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来继承,而子女通常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可以和其他继承人一起分享遗产,这样可以保证分配的公平性。
父母的遗产是由当事人共同共同继承吗

一、父母的遗产是由当事人共同共同继承

绝大多数情况下,父母的财产权益会在他们过世之后由各自的后代子女共同继承。

然而,这种情况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也有其他可能出现的情形。例如,如果父母事先订立了一份法规效力的遗嘱文件,那么他们在世期间所拥有的资产和财富将会根据这份遗嘱中的具体规定来进行分配。反之,若父母未曾留下任何遗嘱,那么他们的遗产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的过程中,子女通常被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他们有权与其他继承人平等地分享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父母的遗产子女怎么分,法律有哪些规定

关于父母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在其子女之间进行如何分配处理的相关步骤是这样的:对于那些事先就已经有遗嘱存在的情形,那么该家庭就应该严格遵循遗嘱中明确规定的内容,由此来决定谁具有合法的继承权。而对于那些根本就没有设立过遗嘱的情况呢,此时就需要依据法律规定,采用法定继承的方式予以解决,并按照以下的排列顺序进行财产继承:首先来看第一顺序,这包括了配偶、子女以及父母。再接下来则是第二顺序,也就是兄妹关系的人们,接下来是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此外,如果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存在,那么他们将优先于第二顺序继承人获得继承权。在此须注意的是,以上这些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因此继承财产时,应按照以下具体顺序进行:(一)第一顺序:在此时,配偶、子女以及父母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二)第二顺序:其次,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构成了第二顺位继承人。当继承事宜开始之后,将会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相关权益,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出现的前提下,方才会考虑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拥有继承权。本编中所提到的子女,其范围包含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与当事人有着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等。同样地,文中讲到的父母,不仅仅局限于亲生父母、养父母,还有与当事人有着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这都属于本文档中规定的父母范畴之内。至于兄弟姐妹部分,这其中不仅包含了亲生的兄弟姐妹,还包括了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孩子,以及养兄弟姐妹和与其有着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都要包含在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父母的遗产怎么分配一个兄弟三个姐妹

在无遗书规定的情境之下,关于长辈遗产的分配原则,理当依据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来执行。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在没有其他明确约定的状况下,这些遗产应当由其配偶、子女以及父母等亲属,以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身份,平等地依法继承并分配。至于您所提到的具体情况,即一个兄弟与三个姐妹,若他们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已经离世,那么这笔遗产便应当在这四名子女之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平均分配。然而,在此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若是有些子女有不同程度地为父母提供过主要的生活照顾和关爱,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有权要求适当提高自己的份额比例;而若是某些子女具备经济实力和家庭责任,却未能履行相应的奉养义务,则在财产分配上,他们可能无法获得应有的份额,甚至可能被减少分配。当然,如果父母在生前曾经留下过合法有效的遗嘱,那么我们就必须严格按照遗嘱的相关条款,来主持和处理遗产的分配事宜。

父母过世后,财产多由子女共同继承,但非绝对。若父母立有有效遗嘱,则财产按遗嘱分配。若无遗嘱,则依法继承,子女常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共享遗产,确保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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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不一定的,父母去世后,遗产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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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过继来的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消除,当然不能继承其亲生父母的遗产。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
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值得注意的是,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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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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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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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想要继承父母的遗产,但是我对父母的遗产由谁来继承不是很懂,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有遗嘱从遗嘱。

无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即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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