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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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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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违约金的高低,不能只看金额,还要考虑实际损失、违约方的证明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一般来说,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都不合适,要综合判断。比如,违约金是不是比实际损失高了很多,违约方有没有证据证明违约金不合理,还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表现,比如主观过错、预期利益等。这些因素都要考虑进去,才能确定违约金是不是合适。
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判断恶行违约金是否过高需综合众多考量要素。通例而言,若恶行违约金数额显著高出因其违约行为引起的实际损害半数以上,便有可能被判定为过高。如在某份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额远高于实际损害金额,并且违约方能够确切证实此种状况的存在。

同时也需要综合参照合同执行过程中各方面的表现,包括当事人的主观过失程度及预期可能获得的利益等多重关键因素进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违约金过高的标准是什么呢?

对于约定违约金相较于所造损失过高的评判标准,主要参考规定的违约金与致使损失之间的对比关系。在此过程中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内容,即损失范畴及金额需符合该法所解释的法定赔偿损失范圍及数额设定。在此基础上,我们将损失划分为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两大类进行考量。在对约定义务人所承担的违约金是否过高等问题进行判断以及调降空间时,往往需要参照损失程度作为基准参照。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有这样一个掌握标准,那就是当当事人所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时,往往被视作“过度高于损失程度”。然而,这个界定并不应当过于僵化而导致出现实质性的不公平现象。即使如前所述,违约金确实略高于实际损失,只要没有达致“过度”的程度,那么司法酌减原则便不应选择性地应用。此外,法律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一方违约情形下,另一方有权要求支付特定数额的违约金;同样,也允许在合同条款中预先规定因违约而引发的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因此,当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适度提高;反之,如果违约金确实明显高于实际损失,法院或仲裁机构亦可根据相关当事人的申请进行适度的向下调整。《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违约金过高如何认定及调整法律规定

依据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违约金过高的判断通常是参照违约行为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为衡量标准。若双方签订之合约中双方所协议的违约金过于高出实际损失,守约方有权利向法庭或是仲裁委员会申请加以适度降低。在进行判断一份违约金是否过高的过程中,法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将全面考虑多个关键因素,这其中涵盖了合同执行状况、违约方的过失大小以及预期可能获得的利益等等。一般而言,判定是否“过高”会以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作为基准,倘若超过了损失的30%,那么这一行为通常就被认为是“严重超出损失范围”。至于调整的具体比率则要依据公正原则及诚信准则,并结合事例的特殊情境来决定。如若有一方提出希望调整违约金,他应承担起相应的举证责任,即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原先设定的违约金确实过高。最后,法庭或者仲裁委员会还需依照事例的真实事实和相关证据,自主作出合理调整。

判断恶行违约金是否过高,需综合考虑:是否远超实际损害半数以上,能否由违约方证实高额与损害不符,及合同执行中的表现,如主观过失、预期利益等关键因素。综合评估后,方可确定违约金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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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可参照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来计算逾期付款造成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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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万元的损失(参见下表),约定的滞纳金已明显超出法定的逾期付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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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让某块土地,通过发出招标公告告知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制作标书竞标,国家综合评定房地产公司的资质、信誉、资金实力、项目设计方案、招标价格、付款方式等多个因素,从而决定由哪个单位中标。这方式因为有人为评分因素在里面,所以还是有暗箱操作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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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三个是国家承认的土地获得方式,按道理来讲,土地是不可以私自交易的,但有的人手里有土地,但是没有实力开发,或者干脆就是想转手,这样开发商就会通过收购具有土地的公司的方式,将土地转到自己的手里。这方式在市场上也不少见,不过里面存在诸多的信息陷阱,每个开发商都比较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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