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到期承租方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最新修订 | 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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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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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里写了,您得保证租赁财产完完整整归还。要是有损坏,您得负责修好或者赔钱。另外,把租赁期内所有费用都结清,比如水电费、物业费这些。最后,为了交接验收能顺利,您得积极配合出租方的安排。
租赁合同到期承租方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一、租赁合同到期承租方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首先,依据承诺和合同条款,您必须保证租赁财产完好无损且完整无缺的归还给出租方。倘若在租期内,租赁资产受到任何破坏,您都有责任进行维修甚至承担相应的赔偿措施。

其次,请确保结算所有在租赁期限内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等。

最后,为了顺利完成房屋或者相关物品的交接验收工作,您需要积极配合出租方的各项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二、租赁合同到期拒不搬离怎样处理

若合同期限届满,而租户未予迁离,您可选择先与之进行磋商,理解其是否有意愿续签租赁协议

如租赁方无意续签,则出租者有权直接向当地法律机构发起诉讼,请求租户立即离开房屋,同时承担自租赁期结束至实际搬迁之日起的相关租金支付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明确指出,在租赁协议有效期结束之后,承租人必须归还租赁物;

而交付的租赁物应保持在按照事先约定或是基于租赁物本身特性使用过之后的良好状态上。

第七百三十四条进一步强调,若在租赁协议截止时,承租人仍在继续使用租赁物,且出租者无任何异议或反对意见表达,原本的租赁协议将会继续生效,但其期限将被视为非固定期限。

最后,依据该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当租赁协议到期之时,房东享有以同样条件优先签订后续租赁权的有利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三、租赁合同到期了不交房租如何处理

在此类情况下,我们可以判断出是承租方存在违约行为。首先,作为出租方的您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承租方发出催告通知,明确表达您期望其能够按照合理时间范围向您全额支付租金,并且务必做好相关证据的严格保留工作。如果在您向对方两次催告的最后期限内,承租方仍然未能按时支付租金,那么您便有权根据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和约定解除这份合约。解除合约之后,即视为您已经拥有了要求承租方尽快搬离房屋以及偿还所拖欠租金并同时支付相应数额违约金的权利。然而,若是承租方拒绝履行这些义务,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寻求法院的支持与援助。在这个复杂的诉讼流程之中,您需要妥善保管好一切与之相关的书面文件、通信记录等实质性证据,这样才能在诉讼阶段为自己争取到合法的利益保障。

首先,根据合同,您需保证租赁财产完好归还。若受损,您需维修或赔偿。 其次,结算租赁期内所有相关费用,如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最后,为顺利交接验收,请积极配合出租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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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义务,出租人的义务
[律师回复]
一、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二、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合同法》第226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合同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租金为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一般以金钱计,当事人约定以租赁物的孳息或者其他物充当租金的,也无不可,但不得以承租人的劳务代租金。约定以一方付出劳务为对物的使用收益的代价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为租赁关系。
租赁的数额得有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法律对租金数额有特别规定者,则当事人应当依法律的规定约定当事人约定的租金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应为无效。承租人交付租金,应依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虽为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但在因承租人自己的事由而致不能对租赁物的全部或者一部为使用收益时,承租人不能免除或者部分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仍应按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依《合同法》第231条的规定,在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而部分灭失时,因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部分不能为使用收益,承租人可就灭失部分请求减少租金若租赁物剩余部分不能实现租赁目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从而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交付租金,应当依数一次足,不能仅交租金的一部分,而拖欠一部分。承租人延迟交付租金的,自应负债务延迟履行的责任。同《合同法》第227条相关规定。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6.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并且不是附合装饰装修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租赁合同中出租人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3.租赁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二、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合同法》第226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合同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租金为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一般以金钱计,当事人约定以租赁物的孳息或者其他物充当租金的,也无不可,但不得以承租人的劳务代租金。约定以一方付出劳务为对物的使用收益的代价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为租赁关系。
租赁的数额得有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法律对租金数额有特别规定者,则当事人应当依法律的规定约定;当事人约定的租金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应为无效。承租人交付租金,应依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虽为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但在因承租人自己的事由而致不能对租赁物的全部或者一部为使用收益时,承租人不能免除或者部分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仍应按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依《合同法》第231条的规定,在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而部分灭失时,因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部分不能为使用收益,承租人可就灭失部分请求减少租金;若租赁物剩余部分不能实现租赁目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从而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交付租金,应当依数一次足,不能仅交租金的一部分,而拖欠一部分。承租人延迟交付租金的,自应负债务延迟履行的责任。同《合同法》第227条相关规定。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6.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并且不是附合装饰装修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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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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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需要承担哪些义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需要承担哪些义务
1、支付租金。
《合同法》第226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合同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赁物。
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通知义务。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6、返还租赁物。
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并且不是附合装饰装修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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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承担什么义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义务是怎样来规定的 1.支付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6.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
仓库租赁合同承租人应承担什么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仓库租赁合同承租人应承担什么义务问题解答如下, 仓库租赁合同承租人应承担哪些义务
(1)承租人有合理使用、善意保管仓库的义务。
《合同法》第217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仓库的义务。对仓库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仓库的性质使用。如果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仓库的性质使用仓库,致使仓库受到损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仓库的性质使用仓库,致使仓库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仓库在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应当及时通知、并妥善保管好仓库。承租人应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仓库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承租人原则上不得撤毁、改变仓库的现状。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仓库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但是,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仓库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仓库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就现存的增加价值部分偿还支出的费用。
(2)承租人交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但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仓库租赁合同。但是,《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仓库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仓库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合同法》第228条还规定,如果第三人对仓库主张权利,影响承租人对仓库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当然,第三人主张权利时,承租入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3)承租人不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私自将仓库转租他人。
同时,《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仓库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仓库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仓库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现实生活中的“二房东”现象有悖于合同法的规定。
(4)承租人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向出租人归还仓库的义务。
租赁期间届满或一方违约而致仓库租赁合同解除时,承租人应当返还仓库,并且返还的仓库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仓库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但是,根据《合同法》第236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仓库,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仓库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除法律另有规定,返还的仓库应当符合原状。如果出租人对仓库正常使用并尽妥善保管义务的,出租人不得要求承租人对仓库合理的老旧和磨损进行赂偿。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仓库进行了改装或改建,那么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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