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调动不同意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最新修订 | 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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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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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您在岗位变动时没有被尊重和许可,而且这些变动不符合法定或明确规定的条件,那么您可以向相关法律机构提出申诉请求。如果岗位变动给您带来了实质性的负面影响,比如工资降低、工作环境恶化、工作压力增大等,而且雇主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或理由,那么这就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雇主的失信行为。
岗位调动不同意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一、岗位调动不同意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如若您在岗位变动事宜上未曾得到应有的尊重与许可,并且种种变更并不满足法定或者明文规定之条件,那么您有权利向相关法律机构提出申诉请求。倘若岗位变动给您带来了实质性的负面影响,例如薪资水平下降、工作环境恶化、工作压力加大等等,同时又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和理由,这种情况下就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雇主的失信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岗位调动不同意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若对岗位变动表示异议,您有权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在进行仲裁申请之前,请务必提交详实且书面的仲裁申请,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仲裁申请书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包含以下重要信息: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年份、职务、就业机构以及居住地址;

(二)用人单位的全称、营业地点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人的姓名及职务;

(三)详细明确的仲裁请求及其法律依据与事实理由;

(四)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人的姓名及其居住地址,这些均需以清晰易懂的方式记录呈现。

如确实存在书写仲裁申请的难度,可选择采用口头形式申请,但必须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详细记录,并向各方当事人传达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岗位调动不同意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通常情况下,若用人单位在未征得您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决定实施岗位变动,而您对此持有异议,有权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然而,这要视岗位变动本身的合理性及合法性而定。倘若此项变动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任何规定,抑或并非出于生产经营需求,亦未能改善您的劳动环境,那么此类变动很有可能被视为非法行为。在此种情况下,您需要搜集各类相关证据,例如劳动合同原件、原岗位的具体职责说明、岗位调动通知书以及沟通过程中的记录等,以充分证明用人单位的调岗决策既非合理性亦缺乏合法性的事实。但必须特别留意,假如用人单位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实其岗位变动乃是出于合乎情理的经营需求,且并未给您带来显而易见的不良后果,那么您所提出的劳动仲裁请求将难以获得支持。

如若您在岗位变动事宜上未曾得到应有的尊重与许可,并且种种变更并不满足法定或者明文规定之条件,那么您有权利向相关法律机构提出申诉请求。倘若岗位变动给您带来了实质性的负面影响,例如薪资水平下降、工作环境恶化、工作压力加大等等,同时又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和理由,这种情况下就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雇主的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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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
1、双方协商一致;
2、采取书面形式。
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但劳动部办公厅曾在《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对此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规定,因工资发生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如果员工申请劳动仲裁,那么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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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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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如双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向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三、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四、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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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解决。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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