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建大棚被征收怎么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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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租赁土地搭建大棚后,遇到拆迁,补偿款项一般涉及土地补偿费、棚室及其附属设施补偿费、农作物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给土地所有权人,其他的归个人。赔偿金额要根据棚室建设成本、使用期限、作物经济效益等情况综合判断,政府部门会进行专业评估,保证金额合理公正。
租地建大棚被征收怎么赔偿

一、租地建大棚被征收怎么赔偿

在租赁土地并搭建大棚后,如遇拆迁事件,相应的补偿款项通常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土地给与的额外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该棚室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费用以及农作物的青苗补偿费用等。其中,土地补偿费将直接支付给土地的所有权人,而棚室及其附属设施和农作物的青苗补偿费用则属于您个人所有。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将会依据棚室的建设成本、使用期限、种植作物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和计算得出。通常情况下,相关政府部门会采取专业的评估手段,以确保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租地建大棚被征收如何赔偿

在土地的征用以及相关拆除工作中,各地所采取的补偿策略并非完全一致,有时甚至会出现针对某一特定项目或区域单独设定政策的现象。

然而,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必须根据该地区的市场价值及实际状况来进行评估。

对于任何关于赔偿金额的争议,都应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无果,则应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您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够公正合理,或者对其持有异议,那么您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三、租地建大棚被强拆怎么办理

首先必须对拆除行为进行法律审查,确认其合法性。

若被认定为非法的拆除行为,那么您应当立即着手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诸如签订的租赁合同、建造温室大棚所需的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以及拆除现场的照片或者录像等等。

与此同时,您也可向当地政府机构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以获取关于这次拆除行为的依据及执行流程的详细信息。

接下来,您可以选择就该拆除行为发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主张拆除行为的违法性,并请求赔偿由于拆除行为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其中包括温室大棚的建设成本、预计收益等等。

然而,如果您在建造温室大棚时本身就存在违法行为,比如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建筑许可证,这将有可能对您寻求赔偿的权利产生不利的影响。

租赁土地并搭建大棚后,如遇拆迁,补偿款项通常包括土地补偿费、棚室及其附属设施补偿费、农作物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其余补偿费归个人所有。赔偿金额根据棚室建设成本、使用期限、作物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考量计算,政府部门会采取专业评估确保金额合理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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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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