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势力集团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界定恶势力犯罪团体的必要条件包括:
首先,涉案行为人为组织者,主导并积极参与了某一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使用暴力恐吓或其他非法手段,有系统准确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从而对当地的经济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广泛而严重的破坏。
其次,恶势力犯罪团体的产生并非偶然性的单独行为,而是多次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所衍生出来的结果。这些活动应集中反映在一系列使用暴力、恐吓或其他非法手段上,以此作为组织会议活动的主要手段,并成为有规律、有计划的犯罪行动的基础。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恶势力集团和团伙的量刑区别
对于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及集团的量刑处理并无本质上的差异。
而在面临对组织或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一情况时,法律将依据该集团涉嫌犯罪行为的总体数额进行惩处。
对于任何三个及以上成员为实现特定犯罪目的而组成的更为稳定且具一定行动纪律的团体组织而言,我们可以将其视为犯罪集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三、恶势力集团一般成员怎么判
涉及恶势力团伙的普通成员的量刑问题,需要全面衡量他们的罪行事实、情节以及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如果在共同犯罪行为中仅仅起到次要或者辅助性的作用,那么就被定义为从犯。针对这种情况,法律规定应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同时,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减刑情节也将作为重要的评估标准。一旦上述情节得以确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可以对其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的判决结果,必须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由法院做出公正裁决。
恶势力犯罪团体须满足:1.组织者领导并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暴力或非法手段进行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秩序。2.该团体是多次有组织犯罪的结果,犯罪活动以暴力、恐吓等非法手段为主,构成有规律和计划的犯罪基础。